協議離婚時必須由男女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且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捺印、民政部門備案、領取離婚證即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關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大家基本都知道必備條款是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探視權、財產分割、債務分割幾大塊。也正因為大家都知道內容不外乎以上幾方面,所以往往覺得離婚協議書非常簡單,大家隨便上網抄抄即可,然后在離婚后因為協議書履行問題或未盡事項發生爭議時,再來追悔莫及。
那么,除了最基本的離婚、撫養權歸屬、財產債務分割等問題之外,簽署離婚協議時,我們還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明確撫養權、撫養費之余,未撫養子女一方應明確具體探視方式。
子女撫養權歸屬和撫養費約定大家普遍都不會遺漏,但對于探視權往往很多人只用一句“可隨時探視婚生子女”草草了事。對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以為如此約定即意味著自己隨時想看孩子就看孩子,殊不知過分寬泛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后續在執行時往往極易發生矛盾,比如子女探視頻次、寒暑假分配、春節分配等問題。
因此,我們建議大家,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應當對子女探視問題進行細化約定,通常需包括探視頻次甚至明確具體時間,比如每周探視一次,為每周六早上9點接走,周六晚上18點前送回或次日早上9點前送回,,同時還需明確寒暑假、春節分配,如暑假可隨未直接撫養一方共同生活不少于20天等。如此,才能更有利于雙方在后續的探視執行,有約可依。
2、關于子女姓氏更改問題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會涉及到子女更改姓氏問題。倘若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更改姓氏的,離婚后一方不予配合的怎么辦?實務中對此問題,法院雖存在多種司法裁判觀點,但概括而言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認為《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履行約定配合變更子女姓氏。另一類觀點則認為姓名更改涉及子女的人身權益以及公安部門的戶籍管理制度,不能僅憑《離婚協議書》約定要求更改子女姓氏。雖然第一種觀點是目前的主流的觀點,但由于第二類觀點的存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姓氏更改問題不必然能得到法院支持,仍然存在后續得不到執行的可能。因此,對于要求更改姓氏的一方,我們建議應當在離婚時要求直接先行辦理姓氏變更,以防后續爭議。但如果確實無法先行辦理,也可以約定相應違約金條款,以減少自身損失。
3、關于財產分割時,補償款問題如何表述
離婚協議中往往會涉及到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的問題。對于補償款的表述,很多人覺得不就是給多少錢的事,簡單寫明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款若干數額即可。但離婚中補償存在財產分割補償、家務勞動補償、精神損害賠償之分。
因此,為了避免后續的爭議,我們建議在約定補償款時應當明確補償款性質,具體針對的是什么補償或具體針對什么財產的補償,甚至如若是因另一方婚內存在過錯的精神損害賠償款,亦應當明確是基于對方婚內過錯而產生的賠償款等。
4、履行義務均應當明確履行期限
對于離婚后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諸如支付補償款、配合辦理產權過戶等均應當明確相應的履行期限,如此才能為違約金的執行提供依據等。
5、約定違約金
離婚協議應當對各方為依約履行約定義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如此才能更加督促履約方積極履約,同時也能在另一方違約時通過主張違約金彌補自身的損失。
6、離婚協議須經民政部門備案、辦理離婚證方才生效
很多人誤以為離婚協議只要雙方簽字捺印了,后續即便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也對雙方有約束力。事實上,離婚協議必須經雙方簽字捺印、民政部門備案、辦理離婚證方才生效。因此,在約定好離婚協議內容后,應當以此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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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