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
雖然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未對裝修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但結合有關部門報批安置房補償方案的行為可知,案涉安置房的建設標準為普通裝修。工程指揮部對上訴人選取的補助方案,沒有征得上訴人的同意,上訴人拒絕接收安置房,有合法依據。上訴人要求工程指揮部將安置房普通裝修完畢后交房回遷以及支付過渡費至實際交房為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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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3日,小白指揮部(甲方)與張小黑(乙方)、小名拆遷公司(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甲方同意在安置乙方住宅120㎡3套,60㎡1套,戶型計四套,計安置房建筑面積約420㎡(安置房竣工后以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所提供的測繪面積為準)。2.安置房計價:安置房購房款約計255243元整。在回遷安置房時,乙方應一次性支付購置安置房、層次差價等款項給甲方。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1.因甲方的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甲方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有關規定給乙方每月雙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減交、緩交、免交或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繳納購置安置房款的,甲方有權暫緩向乙方交付安置房。4.甲方交付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安置房時,乙方應及時回遷。若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房的,甲方有權終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008年11月10日,XX縣人民政府發布侯政文[2008]150號《福銀高速公路福州南連接線(XX段)房屋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該通知第五條搬遷補助費用規定,福銀高速公路福州南連接線(XX段)房屋拆遷可實行自行過渡,安置房為多層的,過渡期限為24個月,安置房為高層的,過渡期限為36個月。在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5元/㎡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應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為止,超出過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雙倍發放過渡費,拆遷人提供過渡房的不發放過渡費。
2013年11月3日,XX縣人民政府發布侯政文[2013]161號《XX縣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意見》的通知,對本補充意見公布施行之前的房屋征收(拆遷)項目,原則上按原規定執行。
2017年1月12日,XX縣XX鎮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將回遷選房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該《公告》載明:一、看房時間茲定于2017年1月18日進行實地看房。二、回遷選房地點及時間:1、回遷選房地點:水泊安置房1#樓架空層;2、回遷選房時間:2017年1月19日上午8點簽到,9點進行選房。……七、……(4)本次安置房為毛坯房,給予80元/㎡補貼。
合同簽訂之后,小白指揮部已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約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至2017年1月。2017年1月19日,張小黑選取XX縣XX鎮水泊安置房6#樓602、702、802單元以及3#樓1602單元。另查明,張小黑已收到訟爭安置房的安置回遷決算單及拆遷安置繳款通知單,但尚未繳納安置房購房差價款。
另查明,福建省XX縣XX鎮拆遷安置房(水泊)項目3#、6#工程于2013年12月31日經竣工驗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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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閩侯法院觀點:
小白指揮部與張小黑、小名拆遷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各方均應遵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安置房面積和計價標準按侯政文[2008]150號文件執行,協議簽訂后,小白指揮部已按協議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至2017年1月,且已按協議約定于2017年1月通知張小黑選房。張小黑要求小白指揮部按侯政文[2013]161號文件精神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差價款173166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張小黑要求訟爭安置房按普通裝修完畢后交房回遷,因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未對裝修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且對張小黑選取的四套安置房也給予80元/㎡的補助,故張小黑的該項主張,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張小黑要求小白指揮部以每月16元/㎡標準支付從2017年2月至實際交房為止的過渡費,因XX縣XX鎮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1月12日發布《公告》通知張小黑進行選房,張小黑亦于2017年1月19日進行選房,并確定安置房戶型為6#樓602、702、802單元以及3#樓的1602單元,但張小黑未按繳款通知單要求支付安置房差價款,造成安置房未能交付使用,故張小黑不能要求小白指揮部支付2017年2月之后的過渡費,故一審法院對該訴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張小黑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63元,由張小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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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案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有效合同,各方均應遵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小白指揮部已按協議約定的過渡費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至2017年1月,張小黑上訴要求按照侯政文[2013]161號文件精神支付安置補助費的差價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案涉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小白指揮部于2017年1月通知張小黑選房,張小黑選房行為不當然視為接收安置房行為,張小黑選房后對交付的安置房裝修現狀為毛坯已經提出異議。雖然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未對裝修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但結合XX鎮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XX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以及小白指揮部報批安置房補償方案的行為可知,案涉安置房的建設標準為普通裝修。小白指揮部對張小黑選取的四套安置房給予80元/㎡的補助方案,沒有征得張小黑的同意,張小黑拒絕接收安置房,有合法依據。張小黑上訴要求小白指揮部將安置房普通裝修完畢后交房回遷以及支付過渡費至實際交房為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小白指揮部應當從2017年2月起,按照每平方米10元/㎡標準向張小黑支付過渡費。
綜上,判決如下:一、撤銷福建省福建省XX縣人民法院(2018)閩0121民初3105號民事判決;二、小白指揮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張小黑交付普通裝修完畢后的安置房;三、小白指揮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小黑支付從2017年2月起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止的過渡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四、駁回張小黑一審其他訴訟請求及二審其他上訴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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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案件中,拆遷改造指揮部已開始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向被拆遷人員支付部分過渡費,被拆遷人員亦接受了該項費用,并依約向指揮部交付原拆遷房屋,說明雙方對協議內容不存異議,涉案協議依法成立。
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已對補償、安置、搬遷、過渡費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涉案協議依法有效并受法律保護。涉案協議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其他法定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應依約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因此,拆遷指揮部應按協議約定繼續履行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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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271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