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關于違約方賠償金額認定問題,根據案涉合同第七條約定,被上訴人應按“托管金額”及實際損失向上訴人支付違約金。現雙方均確認上述“托管金額”系指保證金和管理費即168000元,故對上訴人訴請支付賠償金168000元,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1日,小白旅行社(甲方)與大黑旅行社(乙方)簽訂案涉合同,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三明區域內獨家負責旅游百事通的市場發展……甲方授權乙方代甲方收取保證金、管理費等費用,除保證金須全額繳存甲方外,其余管理費用70%支付給乙方(稅金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有權收取并保管所屬服務網點保證金,甲方有權在乙方經營目標完成率低于50%情況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要求乙方按終止時間測算退還已經收取的服務網點收費……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一方單方面無故終止本合同的,除按托管金額全額賠償守約方外,還應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等。
另查明,小白旅行社曾于2017年4月12日就案涉合同產生的糾紛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大黑旅行社向其支付違約金等。生效判決確認下述事實,小白旅行社與大黑旅行社在履行案涉合同期間,大黑旅行社在三明區域內共發展了14家門市部。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6月27日,大黑旅行社向小白旅行社銀行轉賬上述門市部的保證金及管理費共計168000元。
又查明,小白旅行社與案外人李云(大黑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簽訂《責任協議書》約定:小白旅行社委托李云負責經營管理小白旅行社物資大廈服務網點;……雙方認同分銷系統的數據作為處理經營糾紛的有效證據。小白旅行社TDS業支版系統查詢壹億大廈營業部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期末余額為3160.03元。
訴訟中,雙方共同確認雙方履行案涉合同期間,大黑旅行社發展的三明區域的14家營業部中,除壹億大廈營業部由李云直接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余13家營業部由其他經營者負責經營管理。大黑旅行社負責三明區域14家營業部總體的經營管理,代為收取保證金、管理費等。各營業部向小白旅行社繳交的保證金為1萬元,在各門店與小白旅行社合作期限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終止合作的情況下,小白旅行社需向各門店退還收取的1萬元保證金。
小白旅行社確認下述事實:1.小白旅行社在2016年12月31日以后關閉了案涉合同約定的服務系統;2.在2016年12月31日以后,小白旅行社在三明區域內的14家營業部不再由大黑旅行社經營管理,小白旅行社逐步將其交由“三明運營中心”接管,并于2017年2月底正式簽約成立“三明運營中心”。3.小白旅行社與李云簽訂《責任協議書》約定由李云經營管理的三明營業部的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31日小白旅行社也關閉了壹億大廈營業部的服務系統,李云不再經營管理壹億大廈營業部。
大黑旅行社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小白旅行社支付大黑旅行社220120元,包括壹億大廈營業部系統余額3910.03元、三明物資大廈門市保證金10000元、大田營業部墊付的責任險及保證金12000元、房屋租金補貼100200元);二、判令小白旅行社支付違約金168000元;三、判令小白旅行社向大黑旅行社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所欠上述款項的逾期利息。
一審臺江法院觀點:
小白旅行社與大黑旅行社簽訂案涉合同、小白旅行社與李云簽訂的《責任協議書》合法有效。訴訟中,小白旅行社確認其于2016年12月31日關閉了壹億大廈營業部的服務系統,小白旅行社與李云簽訂的《責任協議書》約定的經營管理期限屆滿而終止履行,小白旅行社應向該服務網點經營者李云退還保證金及系統余款。現李云作為大黑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要求小白旅行社向大黑旅行社履行退還壹億大廈營業部保證金及系統余款的義務,小白旅行社亦同意向大黑旅行社履行前述義務,故大黑旅行社要求小白旅行社向其退還壹億大廈營業部保證金1萬元及系統余額3160.03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大黑旅行社要求小白旅行社向其支付的大田營業部的保證金及責任險費用,大黑旅行社主張因大田營業部的負責人突然病故,大黑旅行社代大田營業部處理了營業部的一些旅游合同糾紛墊付了11000元,經雙方協商,小白旅行社同意將本應退還給大田營業部負責人的保證金及責任險費用12000元直接退還給大黑旅行社。但大黑旅行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且大黑旅行社所主張的其為大田營業部墊付事故處理費用而產生的追償權系另一法律關系,大黑旅行社可另行主張。
關于小白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案涉合同約定,小白旅行社授權大黑旅行社在三明區域內獨家負責旅游百事通的市場發展,并將三明區域內的服務網點委托其經營管理,經營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小白旅行社辯稱其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前關閉大黑旅行社使用的服務系統系因大黑旅行社在履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且其未完成合同約定的2016年的結算金額400萬元的目標,因此小白旅行社有權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大黑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小白旅行社已根據其所主張的前述事實于2017年4月12日提起訴訟,生效判決認為小白旅行社與大黑旅行社均確認2017年起小白旅行社未繼續授權大黑旅行社代收各門市部的保證金及管理費,大黑旅行社也未繼續開展業務對門市部進行管理,雙方均未繼續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判決解除案涉合同;關于小白旅行社主張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大黑旅行社完成的經營目標不足400萬元,依據雙方約定,未能完成結算額目標,應以差額部分的1%向其支付違約金,但小白旅行社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2016年大黑旅行社實際完成的營業額,雙方也未進行結算,因此小白旅行社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判決駁回小白旅行社的訴求。因此,小白旅行社在沒有證據證明大黑旅行社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單方關閉提供給大黑旅行社的服務系統并將三明區域營業部交由案外人“三明運營中心”經營管理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小白旅行社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計算標準。根據案涉合同第七條約定,小白旅行社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需按托管金額全額賠償大黑旅行社,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關于“托管金額”在合同中未明確其定義,僅有關于小白旅行社代大黑旅行社收取保證金、管理費等約定,且在雙方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以托管金額的名義支付款項。綜合本案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稱述,大黑旅行社代為收取的各營業部的保證金,是各營業部經營者為保證其經營管理小白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以小白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等經營活動的開展所提供的金錢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依法解除后退還給各營業部負責人。因此,大黑旅行社代收的保證金作為營業部經營者向小白旅行社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不應認定為“托管金額”。關于大黑旅行社代為收取的14家營業部的管理費,根據小白旅行社與各營業部經營者簽訂的《責任協議書》第十六條約定,小白旅行社應自行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因此,小白旅行社認為大黑旅行社代收的管理費實際為旅行社責任險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大黑旅行社代收的28000元的款項的性質應當為管理費。綜合案涉合同約定及雙方實際履約情況分析,大黑旅行社向小白旅行社支付的14家營業部的管理費28000元應視為合同約定的“托管金額”。小白旅行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已構成違約,小白旅行社應按托管金額28000元的標準向大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判決:小白旅行社應向大黑旅行社退還壹億大廈營業部保證金10000元及壹億大廈營業部系統余額3160.03元,并支付違約金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關于案涉合同違約方認定問題,根據案涉合同約定,小白旅行社于合同履行期間單方關閉提供給大黑旅行社使用的服務系統,且未經大黑旅行社同意另組經營機構接管案涉經營項目,已構成違約;因履約過程中雙方未結算故無法確認大黑旅行社是否已完成年度結算金額目標,小白旅行社以此為由主張大黑旅行社違約,不予采信。故,小白旅行社在履約過程中存在單方違約行為,應依據案涉合同約定向大黑旅行社賠償相應的違約金。關于違約方賠償金額認定問題,根據案涉合同第七條約定,小白旅行社應按“托管金額”及實際損失向大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現雙方均確認上述“托管金額”系指保證金和管理費即168000元,故對大黑旅行社訴請支付賠償金168000元,予以支持。綜上,小白旅行社應向大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168000元。
綜上,判決如下:小白旅行社應向大黑旅行社退還壹億大廈營業部保證金10000元及壹億大廈營業部系統余額3160.03元,并支付違約金16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約定“托管金額”的認定。一審認為,雙方合同中并未明確定義“托管金額”,僅有代為收取保證金、管理費等約定,且后續并未以托管金額的名義支付款項,故一審僅認定管理費為托管金額。二審根據雙方最終確認“托管金額”,改判認定最終數額。
實務中不乏諸多因合同約定不明后續賠償金額無法確定的情形,故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以用“因履行合同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來進行概括補充,以確保自身權益得以有效保障。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閩01民終457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