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關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囊幎ǎ显V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修理重作至沒有色差為止,以及有權要求減少相應報酬和賠償損失。被上訴人在此后近半年的時間里一直無法解決該色差問題,無法交付出符合雙方約定的工作成果,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而且雙方也基本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識,故在此情形下,上訴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他人重新定制。?
案情簡介:
2017年初,張小白為裝修位于外灘一號200單元的房產,與萌萌公司就定作廚房櫥柜、鞋柜、臥房衣柜、書柜、魚缸柜、各房間房門事宜進行洽談。
2017年1月7日,萌萌公司員工萱萱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張小白家裝設計師董小天發送訴爭定作家具的設計圖紙。2017年1月20日,萌萌公司員工萱萱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張小白家裝設計師董小天發送訂貨單,雙方確認達成方案及造價的一致意見,即墻板、衣柜、櫥柜和房門報價共計為137507元,五金造價為10801元、總造價為148308元。2017年2月28日,張小白向萌萌公司員工萱萱銀行賬戶轉賬50000元家具定作訂金。2017年6月20日,張小白又向萌萌公司員工萱萱賬戶轉賬50000元家具定作款,萌萌公司收到家具定作款項后,隨即安排人員送貨上門安裝。隨后,張小白認為柜子柜體與柜門、房間房門均存在色差,要求萌萌公司就色差問題進行整改。2017年8月,萌萌公司將存在色差的訴爭家具拆回整改,拆回定制家具共計92860.8元。
一審倉山法院觀點:
張小白和萌萌公司雖然未簽訂書面的承攬合同,但以訂貨單的形式確定了雙方的承攬合同關系,張小白支付了部分家具定作款項,萌萌公司交付了定作家具,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萌萌公司向張小白交付定作家具后,張小白認為存在色差,萌萌公司員工也在微信中認可存在色差,并將柜門、房門等拆回整改,訴爭家具存在的色差問題應屬質量瑕疵范圍,該質量瑕疵問題尚未達到根本違約,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雙方也未就色差問題進行約定,亦不存在約定解除的情形,故張小白訴請解除與萌萌公司的承攬合同關系,不予支持。萌萌公司作為承攬人,已完成并交付定作家具,張小白作為定作人應支付報酬,萌萌公司交付的定作家具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張小白可要求萌萌公司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鑒于萌萌公司將存在質量瑕疵的柜門、房門等拆回整改后,至今未向張小白交付整改的定作家具,已超過合理期限,存在過錯,張小白已將訴爭房屋的柜體等家具搬至他處,也已重新定制了家具,無法通過修理、更換的方式補正該質量瑕疵,亦有過錯,而柜體、五金件等不存在質量問題,又屬定作的特定物,不宜整體作退貨處理,可將已退回的存在色差問題的定制家具作退貨處理。綜上,一審法院結合履行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認定張小白應支付萌萌公司剩余定作家具款項48308元(148308元-100000元),萌萌公司應承擔退回瑕疵定作家具92860.8元的違約責任。根據債務抵銷原則,一審法院認定,萌萌公司仍需退還張小白家具定作款44552.8元(92860.8元-48308元),張小白訴請萌萌公司返還合同款項100000元,部分予以支持,萌萌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萱萱并非訴爭承攬合同當事人,張小白亦無證據佐證萱萱與萌萌公司之間存在聯營關系,萱萱系萌萌公司的員工,實施的相關行為屬職務行為,張小白訴請解除與萱萱的承攬合同并要求萱萱連帶返還張小白已支付合同款項100000元,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萌萌公司應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張小白家具定作款44552.8元;駁回張小白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萌萌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制柜體、柜門等家具,并預付款項10萬元,雙方形成定作合同關系。被上訴人作為承攬一方,有義務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向上訴人交付符合雙方約定的工作成果。根據上訴人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被上訴人交付的柜體和柜門存在色差,而且被上訴人亦確認該色差應予整改,由此可見,被上訴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明顯不符合約定,其在訴訟中關于產品不存在色差、全部合格的辯解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關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钡囊幎?,上訴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修理重作至沒有色差為止,以及有權要求減少相應報酬和賠償損失。從微信聊天記錄可見,該色差問題于2017年6月發生后,被上訴人在此后近半年的時間里一直無法解決該色差問題,無法交付出符合雙方約定的工作成果,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而且雙方也基本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識,故在此情形下,上訴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他人重新定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被上訴人雖在此前已向上訴人交付了部分產品(柜體、五金件),但柜體與柜門是一個整體,在合同解除后,柜體部分的產品對于上訴人而言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因此案涉家具應作整體退貨處理為宜,一審僅將柜門作退貨處理明顯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故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返還預付款10萬元,但同時,上訴人亦應將尚未退還的柜體及五金件退還給被上訴人。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18)閩0104民初244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18)閩0104民初244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三、被上訴人福州創萌木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張小白返還預付款100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眾所周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主要義務是根據合同約定、定作人的要求,保質保量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易言之,承攬人應保證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而作為定作人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需及時檢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經驗收發現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通知承攬人,履行催告義務。倘若,承攬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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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157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