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案涉協議中的合作事宜應以完成相應的招商進度為前提,否則后續的合作事宜無從開展,因此就招商進度問題所產生的糾紛不應從案涉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應從糾紛產生之時起算。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24日,大黑公司與小白公司簽訂了《招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1.小白公司委托大黑公司負責……招商工作,并授權大黑公司對外簽訂招商協議……2.雙方合作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3.小白公司的義務如下:提供完整的招商冠名場地各類圖紙、負責項目公共部分的裝修、負責與機場管理部分的各類協調工作、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與大黑公司協調各方工作、各部分應全力配合大黑公司招商工作的開展……5.大黑公司于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定金10萬元匯入小白公司指定賬戶,該10萬元定金于大黑公司完成第一期招商進度且招商合格標準后由小白公司退還;6.違約責任:若小白公司未履行協議的提供圖紙、完成公共部分裝修、協調配合工作等義務,導致大黑公司未能按時完成招商進度,大黑公司應向小白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大黑公司實際損失的,小白公司還應當向大黑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代理費、咨詢服務費等為實現債權,保障自身權益而產生的費用);若大黑公司未完成招商進度或未按時支付押金的,則小白公司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
至涉案合同合作期屆滿,大黑公司無招商成果。
大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白公司雙倍返還大黑公司定金人民幣20萬元,并賠償損失152660元。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小白公司在接收場地后應當對公共部分進行改善或增設,然而自大黑公司提交的視頻證據可看出公共部分僅為簡易裝修,結合小白公司在庭審中有關涉案場地的裝修由機場完成,小白公司并未另外委托裝修公司進行裝修的陳述,可以確定小白公司在接收場地后并未對公共部分進行改善或增設以呈現一定的設計效果及風格。涉案《招商合作協議》約定的大黑公司第一期招商期限為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7月20日,而合同簽訂日期為2014年4月24日,也就是說,小白公司的裝修與大黑公司的招商是可以同步進行的。大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滿后未有招商成果與小白公司未完成公共部分裝修有直接因果關系。《招商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招商合作協議》約定,小白公司應完成公共項目裝修以配合大黑公司的招商進度。小白公司未履行該義務,構成違約。
關于本案是否適用定金罰則的問題,涉案合同的約定:大黑公司應于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支付定金10萬元,該定金待完成第一期招商進度且符合招商合格標準后再返還。結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小白公司未履行約定的配合義務造成招商未能完成,其作為定金收取的一方,應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關于小白公司應否賠償損失的問題,涉案合同約定,若出現小白公司未履行公共部分的裝修導致大黑公司未能按協議規定按時完成招商進度的,小白公司需向大黑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的,小白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等。涉案協議還約定:大黑公司應自協議生效次日起開展項目招商策劃、營銷、推廣的各種工作,制定目標商戶招商計劃,報小白公司審批執行;負責招商手冊的編輯與印制;負責招商的宣傳與推廣。大黑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其為履行委托他人策劃并印刷,印刷費、設計費等費用的支出是為履行合同的約定,小白公司應當賠償大黑公司的上述損失。
另,《招商合作協議》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為2019年4月2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大黑公司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判決:小白公司向大黑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并賠償損失152660元。
另根據大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陽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及證人盧一的證言,大黑公司在2015年已向小白公司主張退還押金。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雖然小白公司與大黑公司訂立的《招商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期限至2019年4月21日,但協議亦約定了招商期限及進度,且從協議條款看,定金就是為保證招商進度而產生的。案涉協議中的合作事宜應以大黑公司完成相應的招商進度為前提,否則后續的合作事宜無從開展,因此就招商進度問題所產生的糾紛不應從案涉協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而應從糾紛產生之時起算。本案中,大黑公司在2015年已向小白公司主張退還押金,且根據大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陽一審庭審的自述,其在當時已經知曉小白公司拒絕退還押金的理由系大黑公司未能完成招商工作,因此大黑公司至遲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直至2019年4月24日方才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此外,從本案的證據看,案涉招商場地并非如大黑公司一審最初主張的系毛坯房,而是經過一定的裝修。案涉招商協議中并未對裝修程度進行約定,且大黑公司既未提供證據證明潛在招商客戶系因對招商場地裝修不滿而未與之簽約,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要求小白公司提高裝修標準以滿足招商的需要。故大黑公司公司主張因招商場地未達到精裝修程度,小白公司已構成違約,須雙倍返還定金及賠償履約損失亦不能成立。
綜上,駁回大黑公司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一審認為小白公司在接收場地后應當對公共部分進行改善或增設,然小白公司未能履行該義務,構成違約,且其違約行為一定程度上導致大黑公司無法完成招商工作,對大黑公司違約結果產生影響。因合同終止時間是2019年4月21日,大黑公司主張未過訴訟時效,故小白公司應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
二審認為本案定金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證招商進度正常進行,招商合作協議以大黑公司完成招商為前提開展后續合作,故定金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糾紛產生之時。結合大黑公司于2015年就已主張退還押金來看,糾紛發生之時系2015年,大黑公司直至2019年4月起訴已然經過訴訟時效。此外,就小白公司對招商場地的裝修義務,因合同未予以明確約定裝修程度,且招商場地確已非原毛坯房的樣態,結合大黑公司未予提供因裝修場地不符合招商需要導致招商失敗的相關證據,最終二審駁回大黑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9484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