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快遞業(yè)務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并未成立承攬合同,亦非勞務關系??爝f業(yè)務員遭受工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情簡介:2016年10月21日,王玉在小白公司擔任快遞業(yè)務員。小白公司分別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向王玉發(fā)放相應的工資薪酬。2017年1月9日,王玉在臺江區(qū)中選中路4號派件途中,與一輛機動車發(fā)生剮碰,造成左踝骨折。王玉向小白公司請假六天,于2017年1月15日回到公司正常上班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王玉未到公司上班。
2017年4月27日,王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查明:1、王玉左踝關節(jié)挫傷;2、王玉支出醫(yī)療費為6471.72元;3、誤工費為11109.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00元;5、護理費為2560元。判決:保險公司向王玉支付賠償款20896.92元。
2018年3月16日,王玉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6月8日裁決:一、確認雙方于2018年3月16日解除勞動關系;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5890.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24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2430.6元,合計92251.7元。
另查,小白公司于2018年2月8日通知王玉回公司上班,王玉告知小白公司不再回公司上班。
小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小白公司與王玉于2017年1月24日解除勞務關系;2.判令小白公司無需向王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5890.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24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2430.6元,合計92251.7元。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一、王玉在小白公司處領取工資報酬是按勞取酬,由王玉的工作量來決定工資收入。從工作時間看,王玉只要在一定時間內把快遞件投送到相應地點即可,其自主、自由程度較大,快遞公司對其支配力、管理較小,其人身依附性、從屬性不明顯。故小白公司與王玉之間的關系符合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承攬法律關系的特點,構成承攬合同,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王玉于2018年2月8日向小白公司辭職,小白公司無異議,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務合同。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有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而職工身份主要體現在勞動關系上。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是勞動關系,就不能適用該《條例》規(guī)定進行索賠,而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處理。本案中,小白公司與王玉不存在勞動關系,小白公司無需向王玉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綜上,判決:一、確認小白公司2018年2月8日與王玉解除勞務關系;二、小白公司無需向王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5890.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24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2430.6元。
另查明:1.2017年10月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玉所受傷害為工傷,小白公司在法定時間內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2.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王玉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六個月。3.小白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個人工資收入證明》,證明王玉的月工資收入4500元。4.小白公司于2017年2月8日通知王玉回公司上班,一審認定“2018年2月8日”時間有誤。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2017年10月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玉所受傷害為工傷,小白公司在法定時間內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該決定書已經生效,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因此,王玉與小白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所受傷害為工傷。王玉于2016年10月21日入職小白公司,從事快遞業(yè)務員崗位,其于2018年3月16日提起仲裁要求與小白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關于王玉與小白公司何時解除勞動關系問題,王玉于2018年3月16日提起仲裁要求與小白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雙方于2018年3月16日解除勞動關系。
如上所述,王玉因工受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改判:確認王玉與小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解除勞動關系;小白公司向王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5890.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24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2430.6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現快遞業(yè)務發(fā)達,快遞從業(yè)人員只增不減。即使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看,快遞員只要在一定時間內把快遞件投送到相應地點,工作自主性強,快遞公司對其支配力、管理較小,快遞員人身依附性、從屬性不明顯,但雙方之間并非構成承攬合同,亦非勞務關系??爝f員在投遞過程中受傷屬于工傷,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4593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