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一方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另一方抗辯款項為付款方代第三人償還的借款,實際借款人為第三人的,即便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有爭議的,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而非不當得利糾紛。
案情簡介:王凡與林舒雯的丈夫趙永勝系同事關系,羅敏與林舒雯系親戚關系,吳軒毅與羅敏系夫妻關系。2014年12月9日,王凡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吳軒毅中國工商銀行清流支行賬戶轉賬90萬元。當日,林舒雯向王凡發送兩條手機短信,其一為吳軒毅工商銀行清流支行的賬戶信息;其二為“大哥,他已經收到!我姐夫說非常感謝!在這個資金緊缺時候你幫了他大忙?!蓖醴才c林舒雯均確認短信中的“姐夫”為吳軒毅。另查,林舒雯與王凡、吳軒毅之間均有長期的借貸關系。2017年6月17日,林舒雯又向王凡出具借據一份,記載:茲有借款人林舒雯向王凡借款186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7日-/年/月/日,月利息2%等。
后王凡起訴吳軒毅要求償還借款90萬元,并要求羅敏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吳軒毅抗辯該90萬元系王凡代林舒雯償還林舒雯對吳軒毅的借款,實際借款人為林舒雯。各方均確認王凡匯出90萬元后至起訴四年間未向吳軒毅催討過。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王凡與林舒雯之間并未達成訴爭的90萬元借貸合意,也未達成王凡代林舒雯向吳軒毅償還90萬元借款的合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款項變動的發起方,有義務證明其轉款的原因以及被告收取款項沒有合法根據;在原告初步完成其舉證責任后,被告作為收取款項的一方,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取款項有合法根據,即該款項系王凡代林舒雯償還90萬元欠款。
本案中,王凡已經提交轉賬憑證、短信等證據證明其是以出借款項為目的,向吳軒毅轉賬90萬元的事實,而不是代林舒雯償還欠款,已經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F吳軒毅否認其與王凡有借款關系,而吳軒毅與林舒雯又無法舉證王凡當時所匯的上述款項系代林舒雯償還吳軒毅的借款,故本案構成給付型不當得利,即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轉移的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不當得利既可以是自始至終欠缺給付目的(如常見的匯錯款),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是給付目的不達。王凡基于向吳軒毅借款的目的向吳軒毅轉賬匯款90萬元,但后者并無意向其借款。因認識錯誤,王凡給付目的已不復存在,故現吳軒毅占有涉案款項90萬元的行為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王凡要求吳軒毅返還9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王凡與吳軒毅之間未達成借貸合意,且王凡在庭審中確認其從未親自向吳軒毅催討過款項,吳軒毅直至法院向其送達相關訴訟材料方知王凡向其催款借款。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之日起計算,因此王凡的訴求未超過訴訟時效,吳軒毅關于本案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王凡訴請要求吳軒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至還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吳軒毅直至法院向其送達相關訴訟材料方知王凡向其催討借款,在此之前其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該款項的故意,即沒有過錯,故王凡訴請要求吳軒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14年12月10日至還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苯Y合一審查明事實可知,王凡依據涉案銀行轉款憑證等提起本案民間借貸訴訟,吳軒毅辯稱該轉款系林舒雯向其償還借款,但該抗辯僅有吳軒毅和林舒雯的個人陳述,并無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故該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現王凡要求吳軒毅償還借款90萬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王凡并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故其一審中關于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一方以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并明確給付款項性質為出借給被告的,則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即便被告抗辯其無借款合意,款項性質并非其本人借款的,也仍應在民間借貸糾紛框架下審理,而非不當得利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與不當得利糾紛分屬完全不同的案由,二者的判斷標準和認定依據均完全不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币环揭越鹑跈C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糾紛的,無論被告是否承認款項性質為借款,均應以民間借貸糾紛來處理。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52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