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那贈與合同經公證后是否意味著贈與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撤銷贈與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而該條并無但書條款,也就意味著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不受公證贈與的性質。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事由“嚴重侵害贈與人及其近親屬”,但尚無司法解釋對其含義加以釋明,通常會將該條理解為人身權利方面的侵害,但實務中一些法院亦認為婚姻不忠實行為實際構成了侵害贈與人的配偶權,符合“嚴重侵害贈與人”法定事由,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案情簡介:2009年3月19日,馮寶寶與劉大壯房屋贈與合同,約定劉大壯自愿將大港迎賓街XX號房屋屬于自己的全部產權贈與馮寶寶,馮寶寶接受并保證安排好劉大壯的日常生活,保證劉大壯享有“永久居住權”。該贈與合同已于同日經過天津市大港公證處公證。房屋在贈與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系劉大壯,無其他共同所有人。2013年3月21日,劉大壯從馮寶寶手機中發現了馮寶寶與其他男人在一起的不雅照片。2014年3月4日劉大壯向法院提起贈與合同糾紛要求撤銷對馮寶寶的贈與,2014年5月21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
一審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濱港民初字第857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房屋贈與合同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原告自愿將自有房屋贈與被告,被告表示接受,故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合法有效;且訴爭房屋已經過戶,完成了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告系訴爭房屋的現所有權人。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行為的客體應當是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忠實的義務,一方違反此項義務,是對另一方感情的重大傷害,應當視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配偶權當屬人身權中的身份權范疇。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作為贈與人的原告權益的嚴重侵害,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夫妻之間婚前或婚后贈與重大財產行為的基礎系良好的夫妻感情以及穩定的婚姻關系,被告的婚姻不忠實行為顯然傷害了贈與協議的這一基礎,并且原告贈與的財產是其所有的房屋,顯屬重大財產。雙方關于原告對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的約定,表明該贈與的目的是原、被告共同生活,雙方現已離婚,無法實現訂立合同時共同生活的初衷。此外,原告起訴時間并未超過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可以申請撤銷贈與。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終字第066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2013年3月21日,被上訴人從上訴人手機中發現了上訴人與其他男人在一起的不雅照片,證明上訴人存在婚姻不忠行為。上訴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原審依照法律規定判決撤銷贈與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
類似案例: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1990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房屋贈與協議,約定原告將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西環北路728號馬德里春天48棟1單元14層1402室房屋贈與被告,并且,原告婚前婚后亦多次向被告支付大額款項,同時,雙方婚后亦長期兩地分居,故從常理上來看,原告無論是向被告支付大額款項,還是將婚前房屋贈與被告,客觀上都存在維持良好婚姻關系的主觀目的。相反,被告雖然在雙方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存在的親密行為及留其在家中居住的行為,顯然超出了正常的男女友誼,故被告客觀上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贈與人,同時,原告贈與的房產相對于雙方的收入亦顯屬重大財產,據此,原告要求撤銷房屋贈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