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子女起訴主張老人搬離登記于子女名下的住房時,若只存在口頭承諾繼續承擔贍養義務,而未實際對老人的后續生活條件依法保障,法院在判決時應明確子女對老人的具體贍養方式,要求子女先行支付安置費用后才可搬離?
案情簡介:
林鳳與王小美系母女關系。林鳳在連江縣城鎮范圍內無房產。2008年12月王小美于其兄處受讓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林鳳自2006年起一直居住于訴爭房屋內。2018年11月,王小美以其母親林鳳拒不搬離其所有的訴爭房屋為由,訴至法院。
一審連江縣法院觀點:
本案中,林鳳雖自2006年起就居住在訟爭房屋內至今,王小美在取得房屋產權登記證書后,當時亦同意林鳳居住在該處。但現王小美已要求林鳳搬離訟爭房屋,即林鳳居住在該處的正當理由已經因王小美的拒絕而喪失。鑒于王小美已自愿為林鳳提供其他居住安置的方案,一審法院最終判令林鳳搬離訴爭房屋。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雖然王小美一審中表示愿意永久承擔林鳳居住房屋的租金或提供安置房供林鳳居住,但該表示僅為口頭承諾,并非確定的法律義務。一審法院在未對林鳳居住權利依法保障情形下即判決其搬離訟爭房屋,未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故二審認為林鳳搬離訟爭房屋前,王小美應先履行安置住房的義務。為此判決王小美應按照人民幣1000元/月標準先行向林鳳支付從2019年6月起至76.5歲止(福建省平均人口預期壽命)的住房安置款196000元(1000元/月*196)。林鳳收到安置款項后應當將案涉房屋返還給王小美。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子女贍養老年人的相關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明確,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義務;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本案雖系物權保護糾紛,但由于雙方當事人為父母子女關系,較為特殊,法院應基于子女對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來確定物權保護的范圍與方式。一審法院單憑王小美于庭審過程中的口頭承諾,即判令林鳳在規定時間內搬離訴爭房屋,卻忽略了對王小美口頭承諾的實際執行,此舉可能會導致老人在被判令搬離訴爭房屋后,子女并未盡到其應盡的贍養義務,使老人無生活與經濟上的保障,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子女若強令父母搬離房屋,則應為老人另行安排居住房屋,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合情合理。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161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