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證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消極事實(如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等),遺囑繼承人及相關事實主張者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人民法院應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不能將證明責任加在消極事實主張者上。
案情簡介:
訴爭房屋系劉甲、劉乙兄弟共有,劉甲與陳花系夫妻關系,生前育有劉強丹等兒女。劉乙無配偶,抱養一女,其生前立下遺囑,約定將訴爭房屋中屬于劉乙部分的產權留給劉強丹繼承。2018年9月,陳花及其與劉甲的其他子女向劉強丹出具《聲明》,表明自愿放棄對訴爭房屋拆遷所獲補償權益的繼承。
一審倉山區法院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相關規定,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所稱“子女”應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一審法院確認訴爭房屋系劉甲、劉乙兄弟共有。但因劉強丹未提供證據證明被繼承人劉乙的法定繼承人情況,無法確定繼承人范圍,故對于劉強丹對于訴爭房屋繼承的訴請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法院查明劉乙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僅抱養一女兒。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劉甲生前未立有遺囑,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陳花及子女劉強丹等人。陳花及其余子女自愿放棄對訴爭房屋拆遷所獲補償權益的繼承,故案涉房產中屬劉甲所有的份額由劉強丹繼承。劉乙生前立下遺囑,自愿將其個人所有部分產權給劉強丹繼承,且該遺囑已經公證處公證,故法院對劉強丹繼承房屋的訴請予以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中爭議點在于劉乙繼承人的查明。劉乙生前已立有遺囑,約定將房屋所有的份額由劉強丹繼承,對其遺產應按遺囑繼承進行處理,其是否存在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繼承不發生影響。且在一審中,劉強丹主張“劉乙無配偶及婚生子女,僅抱養一女”的觀點實質上為消極事實,對于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傳統證據學認為:積極事實的主張者應當承擔證明責任,而消極事實的主張者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但消極事實的主張者若想否定積極事實主張者的主張,則也有義務證明。
根據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消極事實的主張者才承擔證明責任:(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醫療事故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都是與侵權相關。由于繼承人的查明并不屬于以上六類情形,因此對于本案中消極事實的查明,應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不能將該證明責任加在劉強丹身上。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6375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