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未辦理產權登記、權屬不明的建筑物,在尚無他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根據“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權利合一原則,可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案情簡介:
福建省氣候中心系訴爭校舍所有權人,其與福州左海學校簽訂《校舍租賃合同》一份。2017福建省氣候中心就上述合同向法院提起租賃合同之訴。后經一審、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福州左海學校將租賃校舍房屋騰空并返還給原告福建省氣候中心,支付租金、相應違約金以及占有使用費。該案執行完畢后,雙方均確認租賃房屋已返還。但福州左海學校并未返還校舍場地及地上建筑物,福建省氣候中心遂以返還原物糾紛訴至法院。
一審倉山區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返還原物糾紛的構成要件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二是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三是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福建省氣候中心要求福州左海學校返還校舍的地上建筑物,因該部分建筑物未辦理產權登記,權屬不明,故原告的該項訴請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法院查明:1.福建省氣候中心是土地使用權人;2.?福州左海學校仍在占用案涉房屋。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由于福建省氣候中心是土地使用權人,雖然訴爭標的中有三棟建筑物并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明,但在尚無他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根據“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權利合一原則,福建省氣候中心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福州左海學校使用訴爭校舍包含有產權的房屋部分也包含無產權的地上建筑物,以及操場、道路、空地等。而福州左海學校仍在使用訴爭標的,確已構成無權占有,福建省氣候中心有權主張返還原物。
評析:
生活中,存在著諸多如本案中福建省氣候中心對其所有土地的登記情況:即只對其所有區域內的房屋進行了產權登記,而未登記其所有區域內的其他場地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那么,應當如何認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區域或建筑物的歸屬?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開始實行之后,對于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認定便較為明確,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結合本案的校舍土地使用權證書中記載的校舍土地使用權面積大小,以及租賃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合同內容與訴爭校舍的現場客觀形態來看,不難斷定訴爭標的也屬于《校舍租賃合同》的標的范圍內。且訴爭標的雖無產權登記,但結合現有客觀事實,訴爭標的與土地使用權及登記產權的房屋系不可分割的附合物,足以證明訴爭校舍中的任何場所、部位、道路、建筑物、自然生長物及其他任何物體都歸福建省氣候中心所有,返還原物時,應當一并返還。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6228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