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高考都被稱之為中國最公平的考試。但最近陳春秀、茍晶等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的曝出,讓人們意識到高考也許并沒有那么公平,寒窗苦讀卻被冒名,頂替者無疑是偷走他人人生的惡魔。
頂替他人上大學,必然需要相應公權力部門人員配合,大概率涉及金錢利益交換,因此主使者很有可能構成受賄罪,而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則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但此前類似事件中,大多以政紀處分,少見追究刑責。即便追究刑責亦是涉案相關人員,而對于冒名頂替者卻毫發無損,頂多其家長被追究相關責任。受賄濫用職權固然可惡,但被頂替者真正最恨的是冒名頂替者。對于此類行為,在明朝作弊考生會被杖責,嚴重者會被發配邊疆九年。在清朝,一旦發現作弊,按照《大清律例》戴枷示眾,杖一百,發往邊疆充軍等。
古代對冒名頂替者刑罰十分之重。但筆者翻遍現行刑法,對冒名頂替上學這一行為卻無法找到一個與之完全匹配的罪名。最接近罪名恐怕是組織考試作弊罪。2014年制定《刑法修正案(九)》之時,立法者所能想到的“最嚴重的考試舞弊行為”,無非就是組織作弊、出售答案或替考等,但這主要是針對組織者,很難用該罪名予以追究,當然經過追查發現有系統性舞弊行為那另當別論。
除了本罪之外,對頂替者就僅能適用偽造、變造、買賣、使用居民身份證罪。因高考頂替者并非直接替換高考分數,而是使用被頂替者的身份信息就讀大學,因此頂替者必然需要偽造被頂替者的身份信息,因此必然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款系直接針對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的,如頂替者沒有該類行為,很難適用該款定罪。但還好依據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是可以追究頂替者刑事責任,最多只能處以拘役或管制。可惜拘役最多判處六個月,管制最多二年而,刑罰是相當輕的。由于頂替者一直使用被頂替者的身份信息,犯罪行為一直在持續,因此不存在追訴時效問題。
部分人提出可以適用詐騙罪,但詐騙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騙取他人財物,而冒名頂替上學這一行為并沒有直接騙取被頂替者的財物,其后頂替者因冒名所得文憑后續獲得工作收入,事實上也并未造成用人單位的財物損失,幾乎不存在適用詐騙罪的空間。
如上所述,頂替者最重也僅可能是判處拘役或管制,而被冒名者的人生則被永遠改變,這不得不說是法律的不公。但法律有其滯后性,立法者并非都能面面俱到,只能期望后續立法能進一步完善法律,讓悲劇不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