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8月23日,李東與何蓮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一、雙方自愿離婚。二、男女雙方共有財產分割如下:房屋1產權歸女方所有;房屋2及房屋3產權歸女方何蓮和兒子李昊共同所有……。”上述3套房屋均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
2016年11月3日,因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問題,債權人眾連公司起訴花朵公司、李東支付貨款1,929,512.45元等款項并獲法院支持。因花朵公司、李東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為此,眾連公司起訴要求何蓮對李東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2017年11月6日被法院駁回。
2017年12月14日,眾連公司再次起訴,請求撤銷李東、何蓮《自愿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男女雙方共有財產分割如下”全部條款,恢復房屋1登記為李向東、何蓮名下。
一審法院觀點
眾連公司與何蓮于一審庭審中均確認何雪蓮于2016年11月已向眾連公司告知李東、何蓮已經離婚,鑒于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系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中的通常事項,故上述何蓮的告知之日即為眾連公司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眾連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起訴,已經超過自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綜上,駁回眾連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觀點
首先,法院認為李東與何蓮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時,眾連公司之債權已實際發生,且得到了花朵公司與李東之確認。
其次,李東與何蓮《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第三條,將三套房屋均歸屬于何蓮及李昊所有;雖第四條規定何蓮承擔原雙方之共同債務204,000元,但兩相比較,在財產分割方面,李東與何蓮之間明顯不成比例。因此,李東在《自愿離婚協議書》第三條中將其享有之房產份額歸屬于何蓮一方之行為,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且根據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李東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故李東上述行為已對債權人眾連公司之債權實現造成損害。
再次,關于撤銷權行使期限,其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應理解為明確知曉撤銷事由之內容,如系僅了解到雙方已離婚,并不代表即已清楚雙方離婚過程中之財產分割具體狀況。本案中,何蓮稱其于2016年11月初就已將財產分割事宜告知對方,但除其自己所稱,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而眾連公司稱其是2017年7月14日通過法院調查令調取離婚協議后才知曉財產分割情況,有當時調取之材料為證,且材料印章上顯示日期確為2017年7月14日。故綜合在案證據情況,眾連公司之撤銷權行使期限,應從2017年7月14日起算,故未過一年期限。
綜上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及《自愿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男女雙方共有財產分割如下”全部條款,恢復房屋1登記為李東、何蓮名下。
蔡思斌律師評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由此,撤銷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本案離婚協議書所體現內容即具備“無償轉讓財產”這一要件,雖約定獲得房屋的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但轉讓房屋的價值遠高于所要承擔的債務數額,財產分配明顯不均衡。但若如僅根據這一特點,是不足以讓債權人行使撤銷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的。還需滿足“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一要件。債務人的行為須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方能構成債權的侵害。如本案中,男方轉讓房屋至女方名下后,其名下就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對債權人的債權就造成實質損害,其債權無法得以實現。
- 期限限制: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撤銷事由”指向的應當是具體的財產分割條款而非籠統的離婚事宜。債權人知曉離婚事宜并不代表其知曉離婚雙方對于財產的分配情況,更不能直接推測債權人知道其債權已被侵害且無法得以實現。本案以債權人調取離婚協議之日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較為妥當,該日方能明確債權人得知債權被侵害的事實。
蔡思斌律師提示
多數情形下,一旦離婚,離婚協議書就生效,不可變更,不可撤銷。但以上述案件為例,夫妻一方應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發生,財產分割才能不被撤銷呢?
正常情況下,離婚協議屬身份關系性質協議,不存在適用公平等價原則。只要是雙方自主協商,相關財產分割條款可以完全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但如一方涉有潛在債務的前提下,就要事先有所防范,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的財產分割及相應權利義務及要相對對等,避免被認定“無償轉讓財產”。
例如約定財產分割之時,注意分割給雙方財產價值較為均衡,債務承擔與債權、物權受讓價值相差不能過于懸殊。約定一方撫養孩子,分配財產比例之時該方可以適當高于另一方;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明顯過錯,另一方財產可以分配多一點。具體情形具體約定,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如此,才能確保離婚協議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不被撤銷,避免撤銷潛在風險。
案件索引:(2018)滬01民終13292號
蔡思斌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