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除將房產分割為各自50%的份額外,也有夫妻會選擇贈與給所生子女,待其成年后再辦理過戶手續。但要注意,離婚訴訟時雙方均對房產確認有贈與婚生女之合意,但未在離婚判決或調解中予以體現,只在庭審筆錄中體現的,該合意只能視為一般性的贈與協議,與離婚法院裁判文書、離婚協議書中所涉及的贈與效果全然不同。
案情簡介:林芳與陳強系夫妻,婚生女純子。2016年4月12日,林芳起訴離婚,案號(2016)閩0181民初2262號,后法院判決準予離婚。林芳與陳強在該離婚訴訟過程中就訴爭房產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在純子成年之后2017年10月之前,將該店面過戶給純子。因陳強未按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林芳起訴要求分割訴爭房產及房屋贈與被撤銷前的收益。
福清法院:訴爭房產系在林芳與陳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審理(2016)閩0181民初2262號案件過程中,雙方就上述房屋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根據法律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因訴爭房屋并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并未產生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之法律效力,訴爭房屋所有權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因雙方曾就上述房屋約定本案訴爭房屋贈與純子,該贈與行為應包含房屋的收益,該收益的贈與已發生法律效力,故林芳主張分割訴爭房屋贈與被撤銷之前的收益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备鶕撘幎?,贈與關系的成立,必須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對于不動產則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贈與關系不成立。本案陳強與林芳達成約定,該約定應視為二人將訴爭房屋贈與純子的意思表示。因訴爭房屋并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本案贈與關系并未成立,訴爭房屋仍屬于陳強與林芳夫妻共同財產。
蔡律師評析:
一、離婚時雙方雖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所有,但后續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關系并未成立,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雖然雙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明確作出贈與房產給女兒的意思表示,由女兒在成年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從而取得產權。但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不動產的交付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故訴爭房產仍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可以請求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同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相比,贈與更體現“無償”特性,但因涉及不動產權屬轉移,仍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處理,其父母作為贈與人在標的物權屬變更前可以撤銷該贈與。
雖然雙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均同意將房子贈與其女兒,但該贈與行為并無法院裁判文書予以固定。對于房屋等不動產未經轉移登記之前,父母作為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而父母在離婚訴訟時表示贈與子女但后續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故在贈與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三、若想避免發生本案情形,可在《離婚協議書》或在法院調解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中進行約定,抑或雙方與子女簽訂書面贈與合同,辦理公證手續并將產權證書交與子女,此后并盡快辦理權屬辦理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备鶕鲜鲆幎ǎp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予女兒的行為屬于夫妻雙方分割財產的行為。房產贈予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皆不可反悔而任意撤銷該條款。
索引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3381號
以上當事人系化名。
蔡思斌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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