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截止2020年2月1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網上發布的死刑改判死緩二審案例僅有三份,其中案由為故意殺人的僅有一份,由于數量稀缺,每一份判決都值得福州刑事辯護律師及專業從事死刑案件辯護律師仔細研讀、分析、學習。
案號:(2019)閩刑終84號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志周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閩01刑初9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楊志周不服,提出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楊志周與妻子林某2感情不和,2018年除夕前林某2離家到福州打工,并更換手機號碼,不與楊志周聯絡。楊志周多次向林某2家人索要林某2新手機號碼均遭拒絕。2018年3月9日19時許,楊志周因女兒保險到期需繳費,又到其岳父林某3位于福清市家中索要林某2電話號碼。林某2妹妹即被害人林某1(女,歿年25周歲)和楊志周女兒楊某1在家。楊志周到二樓林某1房間內向其索要林某2的手機號碼遭拒,雙方發生口角。隨后,楊志周下樓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林某1房間。林某1在楊志周持刀威脅下撥打了林某2電話,并將手機調到免提狀態,林某1告訴林某2“楊志周又來威脅我”。楊志周則要求林某2把錢都還給他。電話掛斷后楊志周持菜刀朝林某1左脖頸后部猛砍數刀,林某1倒地后,楊志周繼續朝其腰部左側連砍數下。楊志周見林某1被砍后倒地不動,便到家門口外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經鑒定,被害人林某1系被銳器砍擊面部、頸項部、左胸背部致脊椎離斷、左胸背部開放性損傷、大失血,引起血氣胸及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證人楊某1、林某2、楊某2、林某3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提取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尸檢鑒定意見、物證檢驗報告、物證鑒定書;偵查實驗筆錄;手機通話清單、人身保險單、死亡證明、結婚證復印件;手機截屏照片、“110”接警單及報警錄音、到案經過;被告人楊志周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楊志周為泄私憤,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楊志周因索要妻子手機號碼遭拒,無端遷怒他人,為泄憤持刀砍擊被害人十余刀致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案發后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應予嚴懲。楊志周作案后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楊志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訴人楊志周上訴稱,案發后,其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達,有自首情節;其到廚房拿菜刀,只是想威脅,而不是要蓄意殺害被害人,由于被害人一直辱罵,導致其情緒失控,才失手傷人,請求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在楊志周持刀威脅下被害人林某1撥打其姐林某2手機,免提接通后林某1告訴林某2“楊志周又來威脅我”,楊則要求林某2把錢都還給他的證據不足;楊志周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非有預謀犯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楊志周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楊志周關于非蓄意殺人及失手傷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關于原判認定“林某1在楊志周持刀威脅下撥打林某2電話”的證據不足之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楊志周雖有自首,但因家庭糾紛遷怒他人,持刀砍擊被害人要害部位數刀,不足以從輕處罰。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楊志周因家庭矛盾糾紛,為泄憤,持菜刀砍擊被害人林某1十余刀,致林某1當場死亡以及案發后楊志周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的事實清楚。
關于上訴人楊志周及其辯護人提出案發后,楊志周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達,有自首情節的訴辯理由。經查,福清市公安局“110”接警單、到案經過及上訴人楊志周的供述,證實案發后楊志周使用自己的手機拔打“110”報警,稱自己殺了人,并在案發現場附近路口等待公安民警到來。隨后楊志周帶公安民警到案發現場,指著臥室地上躺著的一名女子說其用菜刀將該女砍死。歸案后,楊志周對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上訴人楊志周的投案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依法構成自首。該訴辯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楊志周稱其到廚房拿菜刀只是想威脅,而不是蓄意殺害被害人,由于被害人一直辱罵,導致其情緒失控,才失手傷人的上訴理由。經查,(1)上訴人楊志周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在向被害人林某1詢問妻子林某2新手機號碼過程中,林某1一直欺騙,其被激怒,所以拿菜刀去砍林某1,以及其夫妻鬧成這樣都是林某1夫婦造成的。該供述與證人林某2關于其到福州打工后,為躲避楊志周而更換手機號碼,楊志周多次向林某1及林某3索要其手機號碼未果,楊志周認為林某1夫妻一心想拆散他倆夫婦,就記恨林某1的證言相互印證。(2)法醫尸檢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林某1全身有十二處創口,系被銳器砍擊面部、頸項部、左胸背部致脊椎離斷、左胸背部開放性損傷、大失血,引起血氣胸及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綜上,楊志周不僅有泄憤殺人的動機,而且實施了持菜刀砍擊被害人頸項部、胸背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上訴稱失手傷人等理由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志周因家庭矛盾糾紛,為泄憤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楊志周持菜刀連續砍擊被害人要害部位十余刀,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案發后楊志周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自首條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對上訴人楊志周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應對其限制減刑。上訴人楊志周及其辯護人的訴辯理由均不能成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刑初99號刑事判決,即撤銷對被告人楊志周的定罪量刑。
二、上訴人楊志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對上訴人楊志周限制減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福州刑事辯護律師-福州死刑案件辯護律師-蔡思斌律師評析:
一、一審認定被告人自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未將其認定為自首,而二審將其認定為自首是改判的主要原因
兩審法院對被告人自動投案的認定上并無分歧,主要是對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存在分歧,縱觀判決書可知,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一直在辯解其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其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本案被告人已經實際供述犯罪的整個過程,即客觀事實,而其對故意殺人還是過失的辯解,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據此,二審法院將其性質認定為自首,因此對其從輕處罰。
二、本案屬于因家庭糾紛矛盾糾紛所起的犯罪,是二審改判的次要原因
根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因家庭糾紛矛盾糾紛所起的犯罪因其針對對象特定,社會危害性相較于其他殺人案件較小,并且雙方往往對案件的發生都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往往法院在量刑是會從輕考慮,而本案因家庭矛盾糾紛所起,考慮到此,法院對其酌情從寬處罰。
三、法院考慮到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本案雖是因家庭糾紛所起,并且被告人構成自首,但屬于故意殺人案件,法院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最終決定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福州死刑案件辯護律師蔡思斌團隊編輯、評析,轉載請注明出處。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