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販毒罪、毒品案件辯護律師蔡思斌推薦語:毒品案件中對于毒品鑒定過程的質疑一直是毒品辯護的重點。毒品鑒定程序可以分為扣押、稱重、送檢。這幾個程序不僅是辯護人審查的重點,亦是公訴機關關注的重點,本文來自公眾號“律檢小北”,詳細介紹了毒品案件鑒定程序中的“軟肋”,對扣押、稱重、送檢中最易出現的問題作了總結歸納。故本文值得專業從事涉毒案件辯護律師的閱讀,特別是福建毒品案件的死刑辯護律師。故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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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毒品的扣押與封裝
(1)偵查人員人數問題。
扣押需兩人以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聯合下發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公禁毒[2016]511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毒品的扣押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
封裝一般兩人以上。規定第九條:“現場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對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裝物進行現場封裝,并記錄在筆錄中?!贝颂幍囊话銘绾卫斫?,該處常存在爭議,常見的辯方意見是把兩人等同于扣押的兩人,不得有例外,該“一般”是對后面地點的例外表述。反對意見認為,實際基于封裝條件的不同且根據司法解釋字面意義不宜機械理解,因特殊條件在有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出現例外的情況。此處控方有義務證明在封裝中不因未達到兩人要求而存在數量、品質的變化。
對此我認為應認為“一般”僅為對地點的例外表述,人數仍要求兩人以上。一是,因為偵查中地點受客觀條件影響較大、確實可能存在現實困難;二是,兩人以上偵查是早已被接受的偵查要求、并非客觀條件可以限制。以此認定為是對地點的限制更宜。
(2)地點問題。
一般現場封裝。根據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地點受制于定語“一般”的限制。
特殊情況可不在現場封裝。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確因情況緊急、現場環境復雜等客觀原因無法在現場實施封裝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將毒品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封裝,并對毒品移動前后的狀態進行拍照固定,作出書面說明?!贝颂幮枳⒁馑膫€條件(1)有特殊情況,控方需證明該情況存在;(2)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3)實際可以帶至其他適當場所,此處辯方常提出未帶至公安機關封裝的辯護理由;(4)移動前后需固定拍照,包含拍攝錄像。
(3)封裝不得混合。規定第九條第四款:“封裝時,不得將不同包裝內的毒品混合?!爆F實中的確出現偵查人員在現場扣押未檢測前將兩包疑似冰毒物品放入一個袋中,此時就無法排除其中一包為非毒品的可能,給公訴工作帶來較大困難。
02毒品的稱重問題
(1)稱重人數一般兩人以上偵查人員。規定第十二條:“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贝颂幣c扣押類似人員要求兩人以上,地點要求現場進行,對于“一般”的限制內容,問題與理由同上。
如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p>
嫌疑人、見證人需在場。規定第十三條“稱量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并有見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并制作稱量筆錄。
(2)稱需經過鑒定且在有效期內。規定第十四條:“毒品稱量所使用的衡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并在有效期內,相關計量檢定證書復印件應當歸入證據材料卷,并隨案移送?!?/p>
(3)不得混合稱重。規定第十五條:“對同一組內的多個包裝的毒品,可以對毒品進行混合,并可以采取全部毒品及包裝物總質量減去包裝物質量的方式確定毒品的凈質量的方法。但是對于不同包裝物的毒品不得采用混合后進行稱量的方法?!?/p>
(4)其他問題。實踐中還出現該規定中未涉及的常見問題。
如:1.偵查機關未提供稱在空置情況下的數值照片,需證明稱毒品的稱在空置情況下的數值為零。2.需對毒品包裝單獨稱重。有包裝的情況下稱重時,需對毒品包裝單獨稱重,以在最終計算重量時減去包裝重量。
03取樣檢測
(1)需有取樣筆錄證明取樣過程。規定第二十三條:“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取樣的,對毒品的取樣方法、過程、結果等情況應當制作取樣筆錄,但鑒定意見包含取樣方法的除外。取樣筆錄應當由偵查人員和取樣人簽名,并隨案移送。”此處需注意兩個問題:1.在鑒定意見中有取樣過程表述的可以不再需要取樣筆錄;2.應當有偵查人員和取樣人員的簽字,該處容易出現問題,不能即是偵查人員又是取樣人員。
(2)取樣方法與毒品形態相對應。疑似毒品不同的形態有不同的取樣方式,該問題容易被忽略。該部分在規定的第24條有明確的表述。
如:粉狀應將毒品混合均勻,并隨機抽取約一克作為檢材;顆粒狀、塊狀,隨機選擇三個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為檢材,混合后的檢材質量不少于一克;膏狀、膠狀,隨機選擇三個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為檢材; 膠囊狀、片劑狀,先根據形狀、顏色、大小、標識等外觀特征進行分組;對于外觀特征相似的一組,從中隨機抽取三粒作為檢材;液態,將毒品混合均勻,并隨機抽取約二十毫升作為檢材;不足二十毫升的全部取作檢材。
(3)多包毒品的取樣方法。根據規定第25條,同一組毒品少于十的全部提取,十到一百的隨機提取十份;一百個以上包裝的,應當隨機抽取與包裝總數的平方根數值最接近的整數個包裝。
04見證人問題
(1)寫明見證人的身份。有見證人的,筆錄材料中應當寫明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和聯系方式,并附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等材料。
(2)不得擔任見證人的情形。主要為:辨別、表達能力有限的,如生理上、精神;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職務不適宜的,如辦理該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實習人員或者其聘用的協勤、文職、清潔、保安等人員。
(2)并非一定要有見證人。扣押、稱重、送檢等環節要求有見證人在場是一般性的條件,但根據該規定第三十八條:“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裝、稱量、取樣活動有見證人的,筆錄材料中應當寫明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和聯系方式……。”表明實際是在特殊情況下是認可不存在見證人的。
現實情況中的確出現因位置偏僻、時間、無人愿意見證、偵查條件不允許等因素致使偵查人員無法找尋見證人,此時如機械要求一定要求見證人并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做好錄音錄像,相關證據應當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