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戲劇橋段常出現東北地區二人因眼神交匯而引發沖突。一人嘴里蹦叨:你瞅啥!接著雙方引發斗毆。該情節經過藝術加工,可能不會讓觀者產生排斥情緒,但筆者作為南方人卻對此難以理解。在筆者看來基于眼色交流導致爭斗,完全可能構罪,得不償失。然而,不久前的“虎糾”就發生了類似案件。
懷疑眼神挑釁 致人輕傷
楊某某、何某某和林某等人在福州某KTV喝完酒后,下樓入住酒店時,楊某某覺得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的被害人孔某用眼神挑釁他,遂動手毆打孔某;在被勸開后,楊某某、何某某又毆打被害人莊某,致莊某與孔某頭部、腰部多處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莊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賠償被害人莊某、孔某人民幣4萬元,取得對方諒解。
一審閩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量刑偏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福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已考慮到楊某某到案后較好的認罪態度及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據此駁回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請求。
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涉嫌尋釁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由此可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上述行為,系構成刑事犯罪,屬于“尋釁滋事”。”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甚至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亦規定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結果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嚴重”,換言之,即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傷或二人輕微傷結果出現就構成尋釁滋事。福州的案件就屬于該情形,案件中行為人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結果出現,依法構罪。
從案例的發生緣由分析,本案案發主要系一方沖動所導致,但是沖動在刑事犯罪中并非理由,只要行為人導致嚴重后果,行為人就應承擔罪責,事后諒解也僅是從輕量刑情節。因此,不管現實生活還是電視戲劇藝術加工,都需給我們警醒,遇事應冷靜,勿沖動,不要為此遭受沖動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