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總有人企圖不勞而獲,為此鋌而走險試探法律紅線,為此演變的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社會也衍生出諸多特色詞匯,諸如“套路貸”、殺豬盤”等?;谠p騙行為給人們帶來的現實危害性,因此一直被公安機關列為重點打擊對象?!?/p>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strong>《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詐騙、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一、關于詐騙刑事案件的數額標準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五千元,十萬元,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據此,詐騙金額達到50萬以上的行為人系可在10年以上定罪量刑,甚者被司法機關判處無期徒刑。
實務中,常常出現違法行為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其家屬基于情義希望爭取司法機關能對違法行為人從輕處理,甚至部分家屬愿意代違法行為人退賠被害人。但是該方式是否可行,違法行為人和家屬都心存疑慮。筆者查詢相關司法判例發現,法院對于上述行為在量刑時通常會予以考慮,并作出從輕、從寬處理決定。
一、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詐騙案【(2019)閩01刑終502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陳某對判認定的詐騙事實供認不諱,其家屬亦代為退賠部分被害人本案大部分被騙款額,并取得多數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上訴人陳某從寬處罰。
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林某詐騙案【(2019)閩02刑終433號】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林某在二審期間主動通過家屬代為退繳贓款52100元,至此本案所涉詐騙贓款已被全部追繳,結合其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二審決定對其再予從輕處罰。
三、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沈某鋒詐騙案【(2019)閩05刑終25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沈某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上訴人沈某鋒及其親屬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性質及情節,原判對上訴人沈某鋒判處的罰金刑過重,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可見,法院在對行為人犯詐騙罪具體定罪量刑時,行為人是否退賠被害人財物是項重要考察情節。行為人或家屬在一審中未及時退賠被害人財物,但是能在二審中予以退賠,二審通常也會考慮到該情節,對違法行為人適當酌情從輕或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