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全國人大公布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記機關撒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按照該條,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先去民政局提申請,然后30日后,雙方再一同去民政局領離婚證,如果在此期間一方反悔申請撤回,或者直接拒絕去申請離婚證,那就無法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結局,或者重新提申請,重新計算冷靜期。
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民法典》一審稿草案就已存在,現三審稿留存該條,不出意外的話《民法典》將在明年三月被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由此看來,《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基本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
離婚冷靜期其實并不是一個新鮮事。離婚冷靜期最早規定在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而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則取消了離婚審查期的規定,當時可謂說是便民之舉。
現在又來這么一招很明顯是為了降低離婚率,保障婚姻穩定性。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報告,我國的離婚率已經是連續十五年上升了。而且由于人口結構問題,國家已從計劃生育改為全面開放二胎,國家鼓勵生育,就更不可能提倡離婚。
不少人提出,這樣立法操作一般的結局就是極大的降低了結婚率,而不是降低了離婚率。但筆者并不認同這種觀點,事實上國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結婚這種事情時往往不會去考慮最終最壞的結果,就好像大部分人都不喜歡訂立遺囑,覺得這樣不吉利。并且每對夫妻在步入婚姻時都覺得能和對方走到永遠,不會認為自己會離婚的,因此《民法典》這樣規定是不可能起到降低結婚率的作用的。
設立離婚冷靜期該離的還是會離的,不該離的離了也可以復婚的。不過,這樣的離婚對于財產分配就會出現很多變數,有時雙方都談好了財產分割條件,可等上一個月,各種想法都來了,估計就會出現變局,或者干脆就無法協議離婚,最終要走上法院解決。
這個時候,我得建議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不能馬上登記生效的情況下,可以先作個財產約定,不含離婚內容的財產約定,至少可以保障財產分配的有效性。
這似乎能給婚姻律師帶來不少業務,從這個角度而,作為家事律師,利益相關者,我是樂于看到的。可作為一個單純的法律人,我真覺得離婚冷靜期沒有什么意義。要相信群眾會將自己的事情處理好的,不需要外界過多的干預,對群眾要有信心,不要老是將群眾當成孩子,操太多的心,什么事都想幫上一把。
蔡思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