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與李先生為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楊小姐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后,李先生同意離婚,同意婚生子歸其撫養,但不同意楊小姐要求分割為婚生子購買的保險。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雙方于2014年12月9日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了泰康幸福人生A款終身年金保險的保險,已繳納2年保險費,尚有3年保險費未繳納。該保險費系撫養費的范疇,未繳納的保險費應由其二人共同負擔,各承擔18000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個焦點對于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的泰康幸福人生A款終身年金保險的保險金是否應予分割的問題。本院認為,為婚生子李某乙投保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意志的體現,應視為對于孩子的贈與,投保時雙方對于投保的金額和性質均已予以認可,現保險合同未到期,保險金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對于尚未繳納的3年保費36000元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擔,該保險合同如有糾紛可另案起訴。一審法院對于未繳納的保險費判決由其二人各承擔18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蔡思斌律師評析:父母為子女購買保險已是時下較普遍的做法。這種保險既包含投資性質也包含人身類保險。如若夫妻離婚的,因雙方婚內以子女作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保險實際上是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贈與,一經作出即可生效。在雙方離婚時,該保險即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案例索引: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4民終1409號“楊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案”
菜驢雜錄:
“當你明白人生只有一次,你就知道,每一個年紀也都是重新出發的年紀,請不要停下來,請你遠離無知和束縛,請你去學習、去進步、請你去愛、去追尋,去活出一個最好的你。”
–張小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