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甲與萬某甲原系夫妻關系,1991年7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于1993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楊萬全。2008年5月15日楊某甲與萬某甲在黔江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協議離婚,并于當日簽訂了編號為010800253號的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二條明確約定了對共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2009年12月16日,二人又共同作出了“關于黔江區新華大道175號房屋分攤說明”,該說明載明“楊某甲、萬某甲2008年5月15日在黔江區婚姻登記處所簽的離婚協議書,編號:010800253,第二部分的財產分割部分,由于說明人在填寫時出現誤差,所以在協議書上不能顯示該房產如何分配,對此二說明人對該房的分配作詳細說明:……”。從而對離婚協議書第二條中的房產分割作了詳細樓層及面積說明。之后,楊某甲、萬某甲依據離婚協議及分攤說明向黔江區國土房管局分別申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13年4月楊某甲因房產分割問題起訴至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編號為010800253號的離婚協議書第二條無效,該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了(2013)黔法民初字第01086號判決書,認定楊某甲與萬某甲當年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不存在假離婚、不存在欺詐脅迫、不存在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上顯失公平,遂駁回其訴訟請求,楊某甲對該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維持了原判。
庭審中,楊某甲申請對楊萬全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經該院釋明,萬某甲對該申請無異議,但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因楊萬全(生于1993年12月15日)未配合,楊某甲未能完成司法鑒定手續。本次庭審中,該院再次向楊萬全發出協助司法鑒定通知書,要求楊萬全在2015年12月17日前作出是否同意親子鑒定的表態意見,楊萬全在限定期間內表態“本人不愿意做親子鑒定”。至此,楊某甲主張楊萬全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未能完成舉證。
本案經一審、二審審理,二審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僅懷疑子女非親生但未提供必要證據,成年子女拒絕親子鑒定的,不宜直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據此駁回原告訴請。
?蔡思斌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的,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但因親子關系的確認對于成年子女的感情、社會生活等都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對于原告僅是懷疑但并未提供必要證據的,成年子女又拒絕親子鑒定的,不宜直接推定親子關系。此時,應當由主張一方承擔舉證不利的相應后果。
案例索引: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終513號“楊某與萬某損害賠償糾紛案”,見《成年子女不同意親子鑒定的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重慶四中院判決楊某甲訴萬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段成一、楊偉),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