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不容易,有些女方擔心婚后沒有保障,在財產上會對男方有一些要求,這其實也很正常。但相關重大操作,務請咨詢專業律師,否則有可能白忙活一場。
重慶有位李女士非常厲害。再婚過程中,她的一系列操作節奏掌握得很到位,最終表現在財產所有權的效果亦很明顯。
李小姐與范先生于2012年底介紹認識戀愛,在2013年初雙方即登記結婚。2013年3月7日將范先生一套婚前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夫妻雙方名義登記,辦理了權屬變更加名手續。2013年6月13日,雙方又向重慶市沙坪壩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申請夫妻更名,減去范先生名字,僅以李某個人名義申請登記,將該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2013年12月26日又讓范先生立書聲明:“立書:范某承諾重慶某某房子在不離婚的情況下任何時候由妻子李某自己處理包括老了李某一個人時候自行處理。”
至此,似乎萬無一失了。可能是李小姐財產到手對范先生態度有轉變化,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初,范先生遂以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導致夫妻關系不睦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李小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依據所有權證及立書內容應屬于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可惜,天不遂人愿,最終重慶一二審法院都將該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支持李小姐個人財產的抗辯,最終李小姐僅分得一半房產。
重慶一二審法院主要認為:
1、房產第一次加名手續,讓范先生的婚前個人房產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6月13日雙方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變更登記僅是夫妻更名,變更登記在李小姐名下,并未改變房屋的所有權性質,仍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共有。
2、對于范先生2013年12月26日的立書。從“立書”內容看“……在不離婚的情況下任何時候由妻子李某自己處理包括老了李某一個人時候自行處理”,無法得出只要李小姐不提出離婚,涉案房屋就歸李小姐所有的結論;也無法得出范先生提出離婚,涉案房屋就歸李小姐所有的結論。
蔡思斌律師:
估計李小姐在2013年底讓范先生簽下這樣一張立書,心里面是歡呼雀躍的,耗費一年時間,賺了一套房,真是太值了。她當時應該是沒有請教律師,以為自己讓范先生寫下這樣的內容,約定房子在任何時候都歸自己處理,再配合房子所有權僅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那房子肯定是屬于自己個人財產了。如果她當時再謹慎下,去咨詢律師,內容變成“房屋歸李小姐個人所有,任何時候李小姐都有權自行處理”,那就視為夫妻財產約定,而且內容約定得非常明確,房屋妥妥歸李小姐個人所有了。
不過,從道義、道德角度而言,這個結果也不壞。不然,范先生結婚一年就失去一套房屋,那代價也太慘重了些。
菜驢雜錄:
通常我們認為,當有更多選擇時,我們會過得更幸福,但事實并非如此。
美國蓋洛普等調查機構在對國民的幸福指數調查時還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離婚的美國人,在離婚5年后的幸福感(無論再婚與否)相比沒有離婚時并沒有提高。
當然,打離婚官司的律師們不同意這種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