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后,周先生因個人原因及考慮到案涉房屋有捆綁精裝修、價格虛高因素遂不想購買案涉房屋。但周先生知道如明確告知開發商其不想履約,則其構成違約,所交5萬元定金就要被沒收。周先生又不傻,當然不想白白損失這5萬元。為此,他決定不能直白承認自己不想履約,而要以其他條件來迫使開發商無法與其簽約,讓開發商無法沒收定金。
周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簽收《簽約通知函》,并于同日向開發商寄發《簽約確認函》,告知開發商其同意按照《定購協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僅限于《定購協議》中的房屋價款670505元,房屋買賣合同本身不包含裝修款,且不在本合同之外簽訂其他類似包含裝修的合同,要求開發商在接到該函件3日內通知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稱如果開發商強行要與周先生簽訂裝修合同,周先生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收集完上述證據后,周先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開發商返還購房定金5萬元并向周先生賠償5萬元等。
最終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周先生要求返還購房定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但對于要求開發商賠償5萬元主張不予支付。
周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定購協議》后,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即為按上述協議的約定簽訂案涉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雙方間的信函往來可知,開發商已發函要求周先生與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周先生在接到開發商的通知后也發函表示同意,僅是強調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得捆綁任何裝修合同。
可見,在《定購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對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是認可的,并不存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根據雙方往來函件及電話錄音內容,可以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的原因在于雙方對《定購協議》所指向的房屋是精裝房還是毛坯房存在嚴重分歧,雖經溝通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故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原因不應只歸責于其中一方,雙方均上訴主張系對方違約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案雙方既已確認《定購協議》已經解除,則開發商應將收取的定金退還周先生,周先生主張已支付定金的利息,沒有依據,一審未予支持并無錯誤。
本案實質系開發商為規避政府限價,通過捆綁裝修的方式變相提高商品房售價。買受人在簽署《定購協議》后,拒絕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外另行簽署其他協議,并沒有拒絕《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不應視為違反合同約定。
雙方的分歧無非是就《定購協議》指向的是精裝房還是毛坯房,因訂購協議中未能明確裝修事項及費用,買賣雙方就此亦未能達成一致,雙方均不存在違反協議的行為,故應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開發商應退還買受人定金。
蔡思斌
2019年11月21日
張愛玲阿姨拋出的那句頗有爭議的“成名要趁早”,我現在開始解讀
她并不是要我們急功近利,而是告訴我們:
年齡是我們身后的猛虎,所有人都被年齡追著落荒而逃。
贏得了時間,我們才有可能贏下世界。
—Spen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