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上順利調解完一個繼承案。我方當事人張女士心地比較善良,僅在原先基礎上象征性增加一些金額,簽字放棄一套價值大約一百多萬房屋的一半份額。這個案件其實沒必要到這個階段,對方當事人原可以更少的代價拿到全部繼承權益。但對方不信這個邪,一定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硬是損失了近十萬,真沒有必要。
雙方爭執主要是一套房屋繼承權益。房屋原來是張女士母親林老太的,原為拆遷安置房。林老太有一子一女,一個兒子一直在珠海生活,張女士是她女兒,居住在境外。林老太在福州有一孫女張芳,由林老太一手帶大,后續也時有照顧林老太。
期間張芳父親曾手書便條:“我們一家于1978年遷往廣州定居,而留下孫女張芳在福州照顧奶奶。現因拆遷,而張芳仍需照顧奶奶。本人亦于1996年12月10日19時54分與妹妹研討,一致同意待拆遷后業主給孫女張芳,今后任何親屬都無權爭議,但張芳應盡責照顧奶奶。此證”給張芳。奶奶林老太在四年后過世,張女士辦理完林老太喪事后在便條上有簽署名字及日期。
此后張芳即認為憑此便條及張女士的簽字認可,林老太房屋應全部歸其繼承所有,要求張女士協助配合房屋過戶手續等。張女士拒絕配合,認為自己并沒有放棄繼承。考慮到房屋價值巨大,僅要求對方給予20萬元補償就放棄繼承。但對方一直不愿意或提出很多先決條件。張女士不滿意對方方案,遂擬委托我們處理本案。但出于親情考慮,在與律所簽署《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張女士還電話希望調解,僅要求對方補償20萬元,可惜對方仍然拒絕。
她以法定繼承糾紛立案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全部份額歸屬她所有,理由是上述便條內容表明張女士已放棄繼承,她又盡到贍養責任等等。
1、放棄繼承應明確具體的遺產范圍,而便條指向內容不明確,根本無從確定遺產范圍。
2、放棄繼承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作出的明確意思表示,而張芳父親所書便條當時林老太還在世的,該放棄繼承不可能生效。
3、即便認定為放棄繼承的,也是張女士兄妹倆一起放棄。如一起放棄繼承,則林老太遺產也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與孫女亦無關聯。
可能是陣腳有些亂了,張芳在庭審過程提出多種觀點,但對其可以獲得全部繼承份額的法律關系及依據一直未予以明確。
我方在辯論開始前請求法官要求對方明確基礎法律事實及法律依據,迫于無奈之下張芳認為是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即便條),在張芳已盡到贍養義務的前提下,該房屋全部份額應歸孫女所有。
1、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本案被繼承人林老太生前并未與任何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2、遺贈扶養協議簽訂主體應為遺贈人和與遺贈人無法定撫養義務的扶養人,而1996年便條并無被繼承人林老太簽字,亦無張芳簽字。張芳父親與張女士均非適格主體,該便條性質并非被繼承人林老太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3、張芳從小是由林老太養大,其有參與照顧被繼承人,不僅是替其父親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照顧,也是在報答被繼承人的養育之情,故張芳盡責照顧被繼承人是符合法理與情理的,與遺贈扶養關系是扯不上邊的。
庭開完,法官其實也感覺這個案件對方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認為當事人本意可能是想將房屋歸給張芳,但從協議內容及形式上很難符合法律規定等,遂一直希望我們雙方調解等。
本來張女士家人是不同意調解的,認為前面已仁至義盡,是張芳執意要以訴訟解決才到這個地步。既然都走到法院也沒啥好讓的。但經張芳一再懇求,最后,張女士還是考慮到親情,考慮到侄女張芳家庭經濟亦不寬裕,作了最大程度的讓步,以調解方式了結本案,相關款項也于當日順利收到。
打官司一定要慎重吶!要充分考慮訴訟風險,要充分衡量調解與訴訟的路徑風險,找到適合您的律師,找到適合你的訴訟方案。
蔡思斌
2019年11月19日
菜驢雜錄:
當從內心真正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愿意用行動去糾正錯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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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終其一生只是嘴上說知道錯了。
—黃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