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騰訊科技在騰訊新聞中發表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婚姻法專家、知乎法律話題答主蔡思斌律師的文章,文章標題為《俞渝曝的大部分黑料對財產分割無實質影響?當當股權應均等分割》。
文章主要內容:
10月24日,俞渝凌晨在朋友圈撕李國慶,而中午李國慶再次微博發聲,表示不接受俞渝要求的25%股權就和平離婚,稱當當網是其本人創立和管理的,不能接受這樣的股權分割,必須要有一半,平分后公司誰管理尊重全體股東決議。
雙方已經撕破臉,表面看來雙方婚姻破裂已成定局。那么在這次離婚訴訟中,李國慶能否成功離婚?俞渝曝出來黑料是否直接影響雙方財產分割?雙方名下財產又該如何分割呢?
一、在俞渝不同意與李國慶離婚情況下,李國慶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原本未必會判決兩人離婚,但爆了黑料反倒弄巧成拙
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破裂”,但如何認定感情破裂是一個十分主觀及感性的難題。實踐中法院對離婚訴訟往往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基本不會判離。
除非被告方具備《婚姻法》三十二條中以下五種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才可能在第一次起訴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離婚。
在法庭上俞渝堅持不同意離婚,而李國慶又未能拿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的情況下,李國慶未必能成功離婚。但在俞渝爆了這么多的黑料之后,由于黑料涉及到李國慶的性取向、出軌甚至某種意義上“攻擊”了李國慶的父親及其他兄弟等。不管這黑料是真是假,這都可以充分證明雙方矛盾已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夫妻感情已嚴重破裂。法院很有可能會直接判決離婚,否則有違普通人的正常認知,也有違法律的正當及公平原則。
二、目前俞渝曝出來的大部分黑料對二人離婚的財產分割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婚姻法》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在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按照目前披露信息,李國慶與俞渝二人之間應當是不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雖然《婚姻法》有規定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但實際上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大多均等分割,即便對女方酌情多分,但數額差距亦不大。
在離婚訴訟中真正影響財產分割的主要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而俞渝目前曝出來的所謂“家暴、同性戀、嫖娼、患有梅毒”等行為并不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中一條指出李國慶從家中拿走現金一億三千萬,那么李國慶何時拿走這筆錢的時間節點就十分重要了,按李國慶微博的說法其在7月份就已經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這筆錢是在此期間拿走的,那李國慶拿走這筆錢的行為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為“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此種情況下,法院在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對李國慶少分,實踐中不少法院對待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會按照6:4的比例分割,但考慮到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價值過大,法院可能會酌情調整比例對李國慶予以少分財產。
當然,如果李國慶拿走這筆錢是在離婚訴訟之前,且俞渝亦是知情且未反對的,則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
三、雙方對當當網股權原則上是均等分割
根據相關報道,李國慶與俞渝相識于1996年,并于1996年登記結婚。而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唯一股東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當當網)均是在婚后設立及共同運營,因此當當網產生的所有收益實際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雖然目前當當網的股權架構中,俞渝持有64.20%股權,為實際控制人,李國慶持有27.51%股權,為第二大股東。但該股權分配僅僅是從形式上的約定,是雙方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所進行的約定,不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本質特征,并不能視為雙方對當當網股權是按份所有的。
具體分割股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也愿意繼續共同經營公司的,應對股份份額進行合理分配,通常是平均分配夫妻各占50%的股份。
2、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主張經營,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采取競價的方式決定經營主體,并對另一方進行相應補償。
3、夫妻一方愿意經營公司,另一方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判決股份歸一方所有,獲得股份的一方按照合理價格向對方進行補償。
4、夫妻雙方均不愿意繼續經營公司,轉讓愿意接手的第三方,夫妻雙方各占50%分割轉讓款。
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的一方或雙方享有的公司股權時,通常不會簡單地直接判決雙方平均分配爭議標的物,而是會結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裁決。目前當當網股權并非單純只有李國慶和俞渝,還有其他持股人,如直接在離婚訴訟中對雙方股權進行分割,將有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而且耗時將比較久。因此法院很有可能參照王寶強離婚案件的處理,先行審理離婚糾紛,而對于當當網股權另行處理。到時,法院處理的空間及雙方協商解決的可能性就會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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