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不景氣,企業發展遭遇融資困難。經營者為了企業繼續生存就必須竭盡所能尋求資金。向銀行貸款,銀行不批。向民間資本求助害怕高額利息,結果適得其反企業狀況持續惡化。
“錦上添花的人多,雪中送炭的人少。”經營者A就遇到上述困局。最后,他想到辦法是向友人借錢,但是借款理由可不能直白。不能說企業遭遇困難,否則誰會出借款項。“我有好項目,每月2%利息做回報,了解一下?”A靠著該說辭成功在B處借到足額款項。雙方簽署借條作為雙方借貸關系的憑證。同時,B偷錄了A向B借錢事由的語音資料。
此后A將款項投入企業發展,但企業經營狀況沒得到快速改善,A也不想及時歸還借款,期間以各種理由搪塞B不予還款。此后B發現A虛構借款理由的事實,果斷報警。A得知B報警后,就償還了B部分借款。然而,此時A歸還部分借款的行為已不能阻卻其構成詐騙罪的事實。爾后A被公安機關依法刑拘。
法庭上A心生不解:“我憑本事借錢,又不是不還,怎就成了詐騙犯!我是夸大了借款理由,但也不應是詐騙,我與B之間屬于民間借貸。
對于A的辯解,法院審理認為:首先A向借款時就虛構了相關理由,以高息為誘餌,才使的B成功出借借款。此后,A高息誘餌成功騙取借款后,就不支付本息,直至報案后A才償還部分本息,在有部分還款能力時也不積極償還借款。由此可見,A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主觀故意。綜上,A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法院同時認為A作為民營企業主,本應誠信經營,但其為獲得企業經營資金,虛構借款事由,騙取款項后編造理由拒不歸還所“借”款項,給被害人造成極大的身心損害及經濟損失,其行為應予譴責并承擔刑事責任;但考慮到其所經營的工廠遭受天災致損,加之民營企業融資較困難的現實背景,其所騙取的款項部分用于企業經營,尚無證據證明有錢款被其揮霍,主觀惡性有別于純粹為揮霍而騙取錢款的情況;且法院審理階段A的親屬已全部退還被害人被騙錢款,并支付利息30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A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罪,同時考慮到A企業員工數百人,若A被繼續羈押可能對該廠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形成新的社會矛盾,本院綜合上述所有情節,為盡最大可能化解社會矛盾,緩解雙方沖突,保護各方利益,認為嚴格依照數額標準對A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本案最佳處理方式,繼續羈押A既無必要也難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故本院認為本案可以對A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并適用緩刑。判處A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案件送最高院核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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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本案例是由真實的司法案例【(2018)京02刑終569號】改編,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積極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化解社會矛盾等因素,對被告人作出了法定刑以下刑事判決。法院能夠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到社會效果作出判決,本人表示欽佩。同時,該起案例也給廣大企業經營者作了警醒,經營者在面臨企業發展現實資金壓力時,經營者切不能忽視法律風險,盲目錯誤借款,以免給自己帶來難以承受的牢獄之災。
唐山律師,執業于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手機13850152299,唐山律師秉承勤勉、精業的工作作風,從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領域到刑事辯護,堅持法律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為當事人尋求相關解決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刑事辯護領域,長期跟蹤、歸納、分析、總結各級法院同類型案例上千份,熟練掌握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犯罪中司法機關的裁判要點,為案件分析、預判儲備了豐富的案例與相關理論知識,期間代理了多起此類案件,獲得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與贊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