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是細節上不符合常規,有的是程序錯誤,有的是我雞蛋里挑骨頭,莫當真。
1、警官鄭易應該屬于刑警。對于胡小蝶自殺案,在前期沒有刑事立案只是屬于排查的情況下,一般是轄區派出所民警進行初步調查的,不大可能直接由刑警出面調查。
2、在受害人兩次辯認犯罪嫌疑人時,疑似犯罪嫌疑人只有四個,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1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被辨認出的,則程序是違法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陳念及小北無論是作為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或訊問時,均無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場,這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其取得的相關證詞及供述在效力上是有問題的。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刑事訴訟法》第270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4、偵查人員安排陳念無論作為受害人還是同案犯的身份與小北直接會面的詢問或對質都是違法的,并沒有法律依據作為支撐。
該種訊問在警界稱為“對質型”訊問,指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采取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會見并對質的方式,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的訊問方法。但這種訊問或對質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9條第2款明確規定:“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規定的。尤其是在看守所中鄭易安排陳念與小北見面,自己沒有在場(最少要二人在場)也是違法的。
5、從電影呈現鄭易在安排陳念及小北會見離開時往樓梯下走,這表明看守所的會見室或訊問室是安排在二樓及以上。這也是違反公安部規定的。
根據公通字【2009】48號《公安部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一、規范辦案場所設置。公安機關要專門設置訊問室、詢問室,且不得設置在二樓以上。現在不符合這一要求的,要抓緊時間創造條件改建,原則上明年年底前都要達到這一要求。”,現今看守所已基本不將訊問室安排在二樓以上樓層。
6、電影快結束時呈現的畫面應該是陳念和小北共坐中巴或者大巴時赴法庭受審。這個細節也不符合現實,當然可以理解這是電影畫面效果的需要。正常被告人赴法庭受審都是坐囚車的,哪有大巴和中巴坐呢。
7、根據電影呈現,如陳念沒有如實供述的,則公安機關會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小北的刑事責任,這實在太小看公安機關的偵查能力了。對于殺人命案,公安機關都會無比重視,其辦案程序是非常扎實、細致的。殺人案件中尸體必需作法醫鑒定,法醫鑒定對于死亡時間、致死成因、受傷害部位、是否有毒性反應等都鑒定得非常清楚。在死亡查清之后,即使對于被告人自行供述殺人的,公安機關仍會對整個事件的成因、相關當事人的活動軌跡、運尸、拋尸的具體細節及各方供述是否屬實一一驗證,絕非一個未成年人的小北能抗得住的,也不大就可能就單憑小北的供述就認定其為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