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陳女士微博上發表的“酒吧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一名黑衣男子用身體把小草按壓在椅子上,小草激烈反抗。隨后,起先壓住小草的黑衣男子起身,任某和另一名男子來到小草面前。另一名男子拉住了小草手臂,任某則按住小草肩膀,還勒住她的脖子,不讓小草動彈。隨后,最先壓住小草的黑衣男子打了小草2個耳光。
陳女士說,她在視頻中看到,被打耳光10多分鐘后,小草被一名男子握著手走出酒吧,小草離開房間不一會兒,便從監控視頻中聽到有人大喊“落水了”!
3、9月9日凌晨,媽媽收到警方消息,女兒在盤龍江醉酒溺水,定性為四人相約自殺。
4、9月11日,藍天救援隊與家人通過多天尋找在滇池找到了尸體。
5、10月12日,盤龍公安分局發布將進一步核查通告。

一、定性相約自殺能否成立?
2、各相約當事人有互相聯絡、相約自殺的聯系經過。相約自殺人不可能是憑空起意,立馬為之的。該等聯系經過一般會有相關的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短信記錄、通話記錄等予以相關佐證。如并沒有任何證據指向或佐證其他涉案三人及李心草等有相約自殺的聯絡記錄的話,或者根本就沒有進行相關調查,即將案件定性為相約自殺是非常草率的。
3、各相約當事人對于自殺的相約地點及方式有個終極決策。自殺不是一件簡單的活,相約自殺的復雜程度更高。如各方經上述聯絡已經初步共同自殺的話,則必然對于自殺的地點及自殺方式有個最終的決策,到什么地點去,怎么個自殺,有沒有先后順序、是否需要互相準備、相關自殺工具如何準備等。這些目前我們都沒有看到的。看到的反而是各方到酒吧聚會,黑衣男女對李心草有用身體壓制、摟抱、扇耳光等非正常行為,這和自殺應該就不大相關了。難道不成大家都決定自殺,還會有情欲行為么。
基于以上因素分析,在沒有相關大量證據呈現及落實之前,將案件定性為相約自殺是不妥當的,在邏輯上也根本站不住腳。
二、本案即使真是相約自殺也有存在追究刑事責任可能
2、事件真相很可能是李心草為反抗男子的猥褻或其他侵犯行為,想擺脫、想逃跑,而其他人仍有追趕或逼迫行為,導致李心草驚慌失措再加上酒后行動不夠自主的情況下,在逃跑、擺脫過程中落水死亡的。
如確系該種情況,當然這一切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確認,則相關猥褻男子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均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評論中有人評論說那如果酒中或飲料中被人下藥,導致李心草神智不清落水呢。如果是這種情況,則下藥的目的肯定是為了性侵犯,則本案構成強奸罪,雖然系強奸未遂,但構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可以加重刑責。具體可以在百度搜索情節類似的“2010年鳳凰少女遭猥褻跳樓死亡事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不過,盤龍公安分局通報只是表態將對本案進一步核查,并不是決定將本案作為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這個區別還是挺大的,家屬維權后續仍有漫漫長路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