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法治國家,公民的人身權益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公民遭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我國的司法機關就會啟動刑事程序對相關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同時作為被害人除了可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外,還可要求犯罪分子對自己遭受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提起的時間
我國《刑法》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作為被害人是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過程通常包含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階段。司法實踐中對偵查階段能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尚有爭議。其主要爭議的原因是從刑訴法的法條內容上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系由被告人提出,而偵查階段只有犯罪嫌疑人,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起訴,偵查機關并未決定權,因此,部分人認為偵查階段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而實務中部分地區偵查機關會告知被害人讓其到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此,筆者是持贊同意見。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及到賠償主體、犯罪事實的具體認定,而審查起訴階段對于案件相關事實已經基本固定,對于案件的訴訟主體也基本明晰,此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比偵查階段更利于民事訴訟賠償結果的達成。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致殘后能索賠的項目
從上述法條內容上看,被害人是可以對遭受的物質損失提起民事訴訟賠償要求。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被害人若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提起相關精神撫慰金的訴求,是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同時司法實踐中,對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的理解爭議較大,目前我國法律對于物質損失并未進行一一列舉。因此個別法院并未支持殘疾賠償金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予以訴訟解決,而是要求被害人對于該賠償訴求另案起訴。
根據《侵權責任法》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三期:“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會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
同時筆者查詢相關司法判例【(2017)閩01刑終1238號】亦發現,雖然,我國其他省份地區法院對于殘疾賠償金是否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爭議較大。但是,福州地區法院對于被害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殘疾賠償金的訴求都會予以審查處理,而無需另案起訴。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人,被害人在傷殘等級確定后,最晚應在法院審理階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要求,并根據自身的物質損失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向被告人索賠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唐山律師
?????????????????????????????????????2019年9月1日
唐山律師,執業于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手機18305968935,唐山律師秉承勤勉、精業的工作作風,從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領域到刑事辯護,堅持法律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為當事人尋求相關解決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刑事辯護領域,長期跟蹤、歸納、分析、總結各級法院同類型案例上千份,熟練掌握毒品犯罪、人身傷害、非法經營類等犯罪中司法機關的裁判要點,為案件分析、預判儲備了豐富的案例與相關理論知識,期間代理了多起此類案件,獲得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與贊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