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00:10,廣東惠州,一個30歲的年輕人,騎著摩托車,經過龍海二路珠江四季悅城。忽然,行人道旁一個巨型地產廣告招牌砸下,年輕人被壓,搶救無效身亡。這位年輕人名叫劉林杰,是廣東惠州大亞灣鴻通電子有限公司的技術員。他來自湖南祁陽縣農村,是湘潭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生。
“7天過去了,事件仍無任何說法。按照農村習俗,頭七是亡靈魂魄最后回家之際,但此情此景,白發人送黑發人,一對從遠方趕來的老實農民夫妻,人生地不熟,通過幾天的哭訴,去珠江四季悅城開發商營銷中心或者辦公場所,人家避而不見,開發商連一點人道主義關懷都毫無表示。何以瞑目?”
從嚴格法律程序來說,當事人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訴,然后一審二審慢慢來,但是,一對外地來的農民父母親,一對沒有法律知識儲備的農民,在這里耗得起嗎?這個成本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嗎?拖延就是一種力量,在時間和公司法務團隊面前,無力感會與日倍增。
為什么要讓人承受喪子之痛的同時,還要承擔社會的惡意呢?這么簡單的基本事情都要消耗漫長而昂貴的司法資源,真的好嗎?”
以上摘自微信公眾號呦呦鹿鳴《公正的代價》
……
從個人感情上我支持鹿鳴君的觀點。但如果真正從政府權利、司法公正、社會惡意角度而言,我未必認同鹿鳴君的觀點。
廣告牌砸死人,這里面的法律責任很清楚,鹿鳴君講得很到位,這里面的法律責任主體其實有好幾方,包括廣告牌的制造安裝主體、廣告牌的業主、廣告牌所在大樓的物業及業主等,受害方肯定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另外,我補充一點,其實即便是因為臺風因素導致廣告牌砸下來的,各相關主體也不能以臺風不可抗力國為由來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的。畢竟沿海地區臺風多發屬正常可預見,而不可抗力要素因不可預見、無法避免、人力無法抵抗等,沿海地區設置廣告牌的牢固度肯定要考慮臺風因素的。
這樣的不幸事件發生后,相關責任主體應對有幾種選擇可能,一是迅速與家屬協商賠償問題盡量平息事態;二是擔心受害者家屬獅子大張口而不積極主動接觸被動應對,甚至無法協商的前提下而一再要求受害者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三是由于責任主任牽扯各方,各方都想少擔責任無法協商一致而不肯主動出面解決,甚至都準備通過司法途徑明確各方責任等。這中間不管出于何種心態或何種選擇,都需要時間來處理來協商,或者可以評價相關責任主體的冷血及不道德及社會的冷漠,但要上升到這種事件遲遲得不到解決是在承擔社會的惡意,我個人認為尚且達不到這樣的高度。
這畢竟是個案事件,是一件有明確責任主體的侵權事件,其施害者并非來自于社會,更與政府無關。政府及相關基層組織或者可以參與調解,但如果真想完全依靠政府給相關責任主體施壓以求快速解決,這其實與以前的清官思想、政府應全包的理念又有什么區別。政府可以有調解的權利,但其并沒有強迫企業或個人接受調解的權力,政府的權力是有邊界的,即便是以善良為名,以解決群眾困難愿景出發也是以法律為界,政府的權力應該是謙抑的,受法限制的,法無允許即不可為。這應該是現代國人能夠接受的。否則,今日以善為名可以強行調解,他日以懲惡為由又可無限上綱上線,超越法律的界線而隨以為之。例如網絡上有一個順口溜,你跟政府講法律,政府跟你講道理。你跟政府講道理,政府跟你耍流氓。你跟政府耍流氓,政府跟你講法律。這不是我們想看到的吧。有時,公正就需要成本,就需要程序,就需要消耗大量時間的。快速的公正,從個人愿景出發的公正,高效率的公正,便捷的公正,有時真不可能存在的。
我在十幾年前有處理過這么一起案件,一個五歲的溫州孩子和舅舅在福州下面一縣城游泳場游泳,由于舅舅沒看好,小孩子在深水區淹死了。這個事件發生,游泳場有責任,其家人舅舅同樣有責任。家屬在委托律師時我還在猶豫該讓其辦理協商談判委托還是訴訟委托,但當事人結果只說他們有辦法,只讓律師參與談判就好了。他們有什么辦法呢,他們的家屬親戚非常團結,打了幾通電話當天就有二大巴百余名的親友從溫州趕過來集聚在小孩子停放尸體的醫院。雖然沒有鬧事,但這樣就給當地政府維穩帶來非常大的壓力,結果在政府的施壓及主持下游泳場老板第二天就和我方進行賠償,最終游泳場讓步也是非常大的。
但是這樣非常規的處理方式真的就合適么,政府到底有沒有超出他的邊界呢!這是不是某種意義上在慫恿他人通過非法律、非常規手段來解決問題呢。
回歸到本案,其實受害人家屬可以嘗試求助于媒體或者當地基層組織看看能不能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如一定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亦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
廣告牌砸死人其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并非當地公安機關所認為的是完全就是民事案件,與警方無關,不屬于公安機關受理范圍的。
另外,劉林杰凌晨12點多經過事發處,是不是在加班回家或者下班回家等,這有可能可以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亦應予以賠償。即使不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在法律上亦有一定的補償義務,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