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林先生于1965年出生,香港人。2013年認識二十多歲的袁小姐后陷入情網,雙方開始交往。雙方在戀愛期間有拍攝婚紗照并籌備婚禮。2014年6月,袁小姐以自己名義購買深圳一套單元房,房屋總價150萬,首付款75萬由林先生支付,銀行按揭75萬,房屋登記于袁小姐名下。2016年1月,雙方分手。2014年所購房屋已漲至300多萬元。林先生要求袁小姐予以分割補償,但被拒,林先生遂訴至法院。
案件事實表面上很清楚,但在法院一二審過程中,雙方就案件焦點發生激烈對抗,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
01關于房屋首付款的來源及數額
房屋首付款75萬元均由我轉賬支付予開發商,屬于我的出資。其中我委托兒子林某轉款人民幣5萬元,女方直接使用我的銀行卡轉款人民幣10萬元。我已提供相應銀行流水作為證據。
購房支付的10萬元確是使用男方的銀行卡,但因男方曾欠我10萬元,因此該10萬元應視為是我支付。雙方分手后我曾返還給男方20萬元,該款應從男方出資中扣除。
法院認定:75萬元首付款是男方和其兒子從自己的賬戶中轉賬支付,應視為是男方支付的款項。女主張其中10萬元是男方曾經欠女方的款項,應視為女方支付,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另外,男方的出資金額一經支付即已固定,女方雖在男方要求分割房產之后退款20萬元,但雙方當事人未就男方撤回出資達成協議,該款項不能直接抵扣上訴人的出資金額。
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會定期向女方賬戶存現或轉賬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款。我已提交了銀行存款回單、轉賬憑證、微信記錄,并申請法院調取女方交通銀行賬戶流水信息。根據銀行存款回單和女方賬戶流水顯示,我于2015年1月27日向女方賬戶存現人民幣2萬元、另陸續轉賬5萬元,總計7萬元。
對存現的2萬元不予確認,且其余款項是男方對我的贈與,由于該賬戶不僅是償還按揭款的賬戶,也是日常生活消費支出的賬戶,因此,男方贈與的款項并不是用于償還按揭款。
法院認定: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5年7月時,女方告知男方每月按揭扣款的時間,男方也表示會存款支付按揭款。且男方每月定期支付款項,金額與微信聊天記錄和實際還款金額也相符,因此,采信男方的主張,男方2015年7月后轉款的目的是為支付房屋的按揭款,但2015年1月的存現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對男方支付該2萬元還款的主張不予采信。雖然女方的收款賬戶除了是貸款的還款賬戶外,還是其個人生活消費的賬戶,男方轉入的款項已與女方個人的款項混同,但從雙方的合意來看,男方轉款具有專門的還款目的。因此法院認為,男方轉入的5萬元應視為其參與還貸的金額。03原、女雙方是否曾經具備結婚合意?
雙方具備結婚合意。為此,男方提交了其與女方“Yxxi(海帶)”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4年至2015年期間,雙方有討論結婚、拍婚紗照、買幸福萬象的房產等事宜,雙方也拍攝了婚紗照。
雙方不具備或無法具備結婚合意。我不記得微信聊天的內容。為證明雙方并無結婚的合意,我已申請法院調取男方曾經的婚姻狀況和離異時間。經法院調取,證明男方與其前妻于2013年1月遞交離婚申請,2013年6月28日婚姻關系解除。男方與我確立戀愛關系時并未正式離婚,因此雙方無法形成結婚的合意。
法院認定:雖然雙方確立戀愛關系時男方并未正式離婚,但雙方商議結婚、買房時男方已經離異,男方向女方表達結婚的意愿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對女方雙方不具備結婚合意的主張不予采信。
04男方支付首付款的真實性質是附條件贈與OR無償贈與
首付款是以結婚為條件對女方的贈與。
男方支付的全部首付款均是對其無償的贈與,并不以結婚為條件。
法院認定:雙方自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為戀愛關系。從男方提交的與“Yxxi(海帶)”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2014年至2015年期間,雙方有討論結婚、拍婚紗照、買幸福萬象的房產等事宜,雙方也拍攝了婚紗照。女方確認“Yxxi(海帶)”是其微信名,雖然女方表示不記得前述微信內容,但其并未提交證據反駁男方提交的證據,因此,一審法院對男方的主張予以采信,認定男方提交的與“Yxxi(海帶)”的微信記錄即是雙方的聊天記錄。男方確是以結婚為目的與女方共同購買涉案房產。
綜合以上幾個方面,法院最終認定:本案中,雙方在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購買房屋,男方支付了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男方在雙方戀愛關系終止后要求分割房產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按照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考慮房屋的登記情況及雙方的實際出資情況,認為涉案房產應歸女方所有,女方須向男方支付購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補償款計120余萬元。
蔡思斌律師評析:
本案林先生能夠獲得勝訴,關鍵在于證據齊備。林先生保留所有的相關匯款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及交涉記錄,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及案件性質的認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若沒有微信聊天記錄,不能證實雙方為結婚合意買房的以及不能證明購房后向女方支付款項用途為償還按揭貸款的,則可能其購房出資會被認定為一般性附條件贈與,則女方最多返還購房出資的大筆款項;而對于瑣碎零星的轉賬則認定為一般性贈與而無需返還,如此林先生無法享受到所購房屋增值利益。在此要提醒當事人,遇事多留個心眼,多收集保留證據總沒錯。尤其是戀愛分手后,不要因為一時生氣將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予以刪除。在牽涉到財物往來時,微信聊天記錄具有很強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