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學生弒母案親屬委托律師會見被拒,理由竟是…
? ? ? ? ? ? ? ? ? ? ? ? ? ?—獨生子女法律困境該如何解決?
6月10日廣東胡朝暉律師受吳謝宇爺爺等親屬的共同委托,以吳謝宇辯護律師的身份,前往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申請會見吳謝宇。但被看守所告知:因為吳謝宇寫了一份聲明,稱其不需要委托辯護人,所以公安已通過法援機構,為他指派了辯護人,律師無權再會見他。律師向辦案機構表明其是受吳謝宇爺爺等親屬委托為吳謝宇辯護的,辦案警官卻以“你是律師,你應當知道,爺爺是無權為孫子委托辯護律師的”作為回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吳謝宇的爺爺并非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近親屬,不能作為近親屬為吳謝宇代為委托辯護人。在該條文對近親屬范圍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下,公安機關亦無權對其進行擴大解釋。如此辦案機關拒絕接受吳謝宇爺爺委托律師參與案件辯護,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遭拒絕后,胡朝暉律師提出:“吳謝宇是否拒絕我做他的辯護人,應該讓我會見他之后,由他自己當面決定。”并且要求公安機關出示吳謝宇不委托律師的聲明,最終公安機關以爺爺無權委托辯護律師為由予以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據透露,本案公安機關已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辯護人。筆者疑問:本案吳謝宇是符合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情況,如果不符合受援助對象且又沒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近親屬進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難道說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類似吳謝宇的至親爺爺等人想代其委托辯護人也沒有任何商量的空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