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謝宇供述作案動機:弒母是為幫她解脫
他供述稱父親去世后,自己發現母親很痛苦,會寫一些話在紙上,比如“我要去陪你”,情緒悲觀。他曾嘗試很多次開導媽媽,包括帶媽媽出去玩兒,但都沒有幫助媽媽擺脫這種情緒。他覺得自己與母親生活得很辛苦,本來想在作案后自殺,但因目睹其母最后的死亡狀態,心生恐懼,最終放棄了結束自己生命的念頭。相關人士證實,吳謝宇表示,自己不需要委托辯護人,并拒絕和指派辯護人見面。目前,除相關調查人員外,并未有其他親屬見過吳謝宇。
吳謝宇“覺得自己與母親生活得很辛苦”:苦在哪里?這是他弒母的動機嗎?
犯罪動機是指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其能夠反映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對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司法實踐中,動機是否惡劣,是酌定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的重要理由。倘若真如吳謝宇所說,是為了減輕母親的痛苦,那么就其動機而言,就算不上惡劣,但真實情況是如何,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予以證明。即使其母親真有自殺的念頭,吳謝宇故意非法剝奪其母親的生命,行為仍然觸犯故意殺人罪。
吳謝宇案已由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報送至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時間待定。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工人員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審查中,報送材料中提及,吳謝宇涉嫌罪名為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模式是: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發生認識錯誤-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損失財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買賣身份證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