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18年2月,18歲網紅“小辣椒”懷疑自己原創的““社會搖”舞步被人抄襲,于是召集百余人與對方組織的20余人互毆,雙方持有鋼管、砍刀,并互扔自制爆炸物。
同年12月,法院對這起聚眾斗毆案進行集中宣判,主犯“小辣椒”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他被告人被判決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至六年不等。
CCTV今日說法欄目聚焦了這起事件。
據節目報道,談起斗毆事件的起因, “小辣椒”說不止是舞步的原創之爭,對方辱罵其母親,讓她不滿。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但不僅僅是公共場所的秩序,其內涵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現實中,聚眾斗毆犯罪的地點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本案中,網紅“小辣椒”聚眾斗毆的場所新聞中闡明為南寧鬧市街頭,人流量相對密集的場所,其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還是很大的。因而,其行為明顯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根據?“小辣椒”的說辭,其斗毆的原因在于舞步的原創之爭以及對方辱罵其母親的行為。無論其不正當目的是什么,均不影響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聚眾”,一般是不少于3人,本案中糾集數百人的行為,可以說影響非常不好;“斗毆”,主要是指的使用暴力手段進行搏斗,但方式各有不同。本案中,召集百余人與對方組織的20余人互毆,雙方持有鋼管、砍刀,并互扔自制爆炸物,其行為系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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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18歲網紅“小辣椒”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且無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事由,其組織百余人的行為表明其系該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構成聚眾斗毆罪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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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網紅“小辣椒”懷疑自己原創的““社會搖”舞步被人抄襲,與對方商定聚眾斗毆場所,其主觀目的就是以斗毆的形式進行舞步的原創之爭,對于斗毆的行為和后果“小辣椒”都是心知肚明,且對犯罪持有直接的故意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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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網紅主播“小辣椒”聚眾斗毆被判8年有期徒刑的結果比較公正,同時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