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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中的司法娛樂化與非理性化
作者:北京瘦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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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還從來沒有一個案件比張扣扣案更像一部電影。大幕拉開是少年為母復仇血染除夕,三人喋血。而后媒體帶著觀眾回憶20多年前張母被殺的情節,然后是故事順時針的發展抓捕、審判與執行死刑。男主角在公眾的惶恐與爭議中離開,留下無盡的爭議。
整個故事里充滿了懸疑、兇殺、暴力、復仇、法律與道德。是絕佳的法治與社會題材,即便不加改動的拍攝,其中的問題也會引人深思,成為中國電影史與法律史上最佳的電影。
這種種的素材與爭議本身似乎預料著張扣扣案被娛樂化命運。
作為一名法律人,自然能夠理解張扣扣案可關注的地方很多,法律與道德,尤其現代法律與傳統孝道倫理的沖突,律師訴訟策略,控辯雙方的交鋒、死刑適用都引人關注,也會引起很多人的討論、謾罵。
但在眾多的討論中,我覺得最值得注意的恰恰不是這些個案的法律沖突、法律適用問題——張扣扣的死稍微有法律知識的人都能預見到,沒有多少討論的余地,留張扣扣一命不過是不了解案情的小市民的憐憫之心罷了。一個法律健全的法治社會,必須嚴懲這種野蠻的復仇行為。
相反近年來較為明顯的一個普遍趨勢更值得長期關注與研究,就是司法案件在媒介干預下產生的娛樂化與非理性的趨勢。大量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在審理與傳播過程中,理性逐漸退居次席,控辯審三方之外出現了公眾與媒介作為第四方。導致說服、煽動或取悅公眾成了訴訟中重要的策略。
在公眾情緒被煽動后,就可能產生非常不好的后果,大量本應當具有普法意義的案件,最終成了公眾情緒的廁所,普法案件演化成質疑司法權威的案件。以張扣扣案為例,案件本來可以用來普及法律知識,讓人們相信司法,避免私人復仇。 但到今天適得其反,大量的公眾在媒體的引導下不接受張扣扣的死刑,認為張扣扣是為母報仇的俠義行為,并質疑當年司法袒護王家,張扣扣的死是窮人的悲劇。
法律人很容易成為一個技術工。就像蓋房子的人,最終只會留意自己手上的那塊磚瓦,對地基、房屋的建設、用途不加關注。張扣扣案件的大量討論,都是技術工種之間交流“工藝”,而對案件后背的媒體、技術背景知之不多。
當法律人在爭議律師的辯護策略是“精彩絕倫”還是“愚蠢至極”,是優秀還是不合格的時候,我都覺得我們忽略了問題產生的根源,控辯審三方由于媒介與公眾的介入,不自覺的改變了自己的行為。當有大量社會公眾關注案件審判的時候,控辯雙方想說服的不是法院、法官而是公眾與媒體,而這種轉向本身具有迎合與煽動的因素,導致雙方分歧的加劇。
在一般人的認知里,訴訟案件尤其刑事案件,都是建立在事實、邏輯之上的。事實的查明依賴于法庭的調查與證據的審查,邏輯取決于控辯雙方在辯論與文本意見的交鋒、推理,而法律的解釋則應該嚴格按照邏輯與解釋規則闡釋法律精神。控辯雙方爭議的問題要限定在案件有關的事實與法律適用上,訴訟過程要盡可能的理性,不能摻雜過多的感情因素,以免案件受到感情因素的干擾。
但隨著媒體的發展,尤其在以公眾號、小視頻、朋友圈為代表的媒體中,人們需要在短時間里了解信息、確定對錯與判斷立場,因此媒介傳播的核心點不是以理性的方式讓人們獲得事實真相做出正確判斷,而是要引起受眾的興趣、激發他們的感情,促進事件的升溫。達成一致意見根本不是當前信息傳播的目的,制造分歧、引起爭端,促進事情的熱度與擴散成了更為主要的追求。
張扣扣的案件,到現在持續報道了十個月,文章數以萬計,參與的公眾數以億計,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與道理。但是如果你找一個人讓他告訴你事情的來龍去脈,張扣扣母親被殺的經過、法院當年的判決,張扣扣殺了幾個人,我相信確定了解事實的受眾并不多。這也就是媒體干預的結果,媒體需要的并不是告訴每個人事實,而要讓人要有直覺,要形成偏見。
所以正是媒介與公眾的地位日益重要位,我們發現控辯雙方開始不自覺的改變自己的策略。尤其在辯護人一方,引起了巨大的爭議。這種脫離事實與法律的辯護是非常罕見的,但是辯護人劍走偏鋒難道就是錯的嗎?如果從傳媒與公眾的角度看,它恰恰還是最好的辯護。既然法律上張扣扣已經是死路一條,不如嘗試利用媒介與公眾的力量。因此我們也就能理解,辯護意見為什么拋棄邏輯、事實而選擇文學、心理學、法制史,因為辯護意見并不是想說服法官,律師也不是忽視了法官,而是選擇了新加入的訴訟第四方。
所以辯護人在案件中是聰明的。并且大獲全勝,不論他是有意為之還是無意為之。辯護策略如果奏效,張扣扣保住一命那就是賭對了,如果法院還是判決張扣扣死刑,最起碼辯護意見能引起社會共鳴,對辯護人也是很好的宣傳。
張扣扣案是個不折不扣的法律悲劇,一個事件引發了五條人命,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司法正義的實現。
縱觀整個案件的發展,全國公眾像追電視劇一樣關注案件進展,整個案件被以電影的方式敘述,越來越多的人在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憑借幾篇文章、幾個視頻就進行判斷、評論甚至審判。而控辯在案件之后圍繞著法律問題進行各自的宣傳,我突然意識到媒體正根據自己的需要改變著訴訟及訴訟參與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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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未竟之事
作者:段劍良
張扣扣案在司法上已塵埃落定,但圍繞案件的討論以及一審辯護詞的爭議并未停止,不但網民持續熱議,還引起了一些律師、法學專家的論辯,連最高法院官方公眾號也要轉發文章闡述立場。案結事未了,如何讓悲劇不再發生?如何更好地發揮案件的正面價值?
其一:對張扣扣自身的不幸表達悲憫。年少失去母愛,且親眼目睹母親被傷害致死、被圍觀解剖,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極其不幸的痛苦。人們同情張扣扣不是因為是非黑白不分,而恰恰是一種道德的體現,是一種社會惻隱之心。記得十多年前,一名韓裔學生制造了美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校園槍殺案,但在最后的追思會上,人們對這樣一位“惡魔”也給予了哀悼,在樹立的33塊墓碑中有一塊就是他的,旁邊同樣放著鮮花和蠟燭,一位老師在墓碑上留言“希望你知道我不憎恨你,你沒有得到任何幫助和安慰,對此我感到十分的心痛,所有的愛都包含在這里”。在譴責張扣扣犯下罪行的同時,正視、悲憫其遭遇的不幸,既是化解社會情緒的需要,也是傳遞法治溫度之舉。
其二:從悲劇中尋找防止悲劇的答案。張扣扣案代價如此之大,讓我們不得不思考如何防止悲劇的重演。假如當年張扣扣母親被傷害致死的案件,被告一方真誠認罪悔罪,積極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結果會是怎樣?現在法治進步了,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能否“從寬”的重要考慮因素,在實踐中被證明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系。在如何預防犯罪上,張扣扣案啟示我們除了要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作用外,更應該做到的是對法治信仰的培育,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對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維護,對每一個人有尊嚴地生活的積極保障。
其三:對死刑政策進行準確慎重地闡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的基本死刑政策。2006年五部委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提出“我國現在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應逐步減少適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這樣的政策導向是符合我國實際的,也被社會所普遍認可。但何為“可殺可不殺”?標準、界限是否清晰?具體到張扣扣案件,盡管其罪行極其嚴重,但畢竟起因特殊、有自首無前科、在逃亡過程中沒有濫殺無辜,因此不少人認為判他死緩即可,包括許多法律專業人士。最終的答案是否定的,如何減少這種理解上、期待上的“偏差”?是時候對貫徹死刑政策作出進一步闡釋,在立法上進一步具體化、法律化,在司法適用上上減少自由裁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