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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部交管局消息,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因酒駕醉駕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2019年7月24日人民網)
僅僅半年時間就發生醉駕17.7萬起,初步計算一年就是36萬起,這個數字非常驚人。也就是可以簡單地推算,自此醉駕入刑后,一年就有36萬人因醉駕而成為犯罪分子。
這個數目如果對照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年工作報告,2013—2017五年間全國審結的一審刑事案件是548.9萬起,判處罪犯607萬人。
如果將醉駕人數乘以5,你就大約能估算出醉駕犯罪在目前整體刑事案件中的所占比重。
醉駕入刑的比例真的是越高越好么?
于是問題就此進一步產生,醉駕要入刑,酒駕給予治安處罰,我們目前的法律不可謂處罰不嚴厲,那為什么有這么多司機公然置國法于不顧?
其實,如果按法學界通行的犯罪黑數理論(大多數犯罪行為并沒有被發現或者被刑事追究,一般來說,國際通行的理論認為,犯罪實際發生率與發現率比例為4:1),如果這樣算來,每年我國將有醉駕人員約144萬,這就更可怕了,他們怎么就敢公然踐踏法律?
一者罪駕入刑法理基礎不充分。罪駕入刑是危險犯,而危險犯一般認為與犯罪發生概率有關。酒駕醉駕90.1萬起造成1674人死亡,比例大約為萬分之18,百分之零點二,這樣的危險系列明顯偏低。
二者罪駕入刑效果不明顯。我們知道,法律有指引、教育、評價、強制、懲處等功能。醉駕入刑,本意就是通過刑罰這種懲罰手段,引導民眾“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目前看,這樣的教育是深入人心,似乎婦孺皆知,但事實上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說明這種效果不容樂觀。如果按犯罪黑數理論,全年大約有720萬起醉駕酒駕發生,豈不更驚人?
三者罪駕入刑懲罰效果不好。目前大多數醉駕判決結果基本上都是緩刑或者拘役,大多數要適用社區矯正。從社區矯正管理角度看,這類人群往往對犯罪嚴重后果認識不足,認為自己不過是喝了杯酒又沒有出事,判刑是國家“高射炮打蚊子”,是重刑主義的體現。本來是個良民,因為愛喝酒,酒后成了犯罪分子,思想上有抵觸情緒。
四者假設醉駕不入刑,但對“因酒駕醉駕交通事故1525起”案件仍然可以適用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等罪名入罪,并不會導致這些行為人逃之夭夭,不受國法懲處。
五者因為只為喝酒后開車就入罪似乎失之嚴苛。中國是個向來無酒不歡的國度,而且主張“朋友來了有好酒”,有喜事就喝酒,如2018年6月14日世界杯開幕當天全國就查處酒駕醉駕2200起,難道說除了入刑就沒有其他懲罰替代方式么?何況這種懲罰效果還不明顯。
醉駕入刑快10年了,是不是應該從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上探討一下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不是刑法學者,我只是個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