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刑事法律圈 微信公眾號
正常的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可有時候,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王**(律師)犯XX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事實如下:
2011年國慶節后,陳某某的案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到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經辦案人員同意將陳某某案件材料中重要的筆錄拍了照,后在關某某所住的賓館將拍到的案卷材料復制給了關某某。2011年11月,王**又將何某某從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用照相機拍的補充偵查筆錄復制給了關某某。經甘肅省國家保密局鑒定,被告人王**復制給關某某的陳某某案件材料中的《白銀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甘肅法翔律師事務所《證明》,證實被告人王**為專職律師,2010年4月12日起具有執業資質。
2.證人關某某證言證明,王**第一次給其提供陳某某案件材料大概是案子轉到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的時候,王**拿來個照相機,說里面照的是案件材料,其將照相機里的案件材料復制到了自己的電腦里。第二次是補充偵查后,王**拿來了一個U盤,說是補充的證據,其將U盤內的材料復制到了自己的電腦里。
3.證人何某某證言證明,接受陳某某的委托后,到檢察院用照相機拍了一些補充偵查材料。王**要看看,就復制給了他。其和陳某某的親屬、朋友沒有接觸過,也沒有打過電話。
4.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證明》,證實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騙取貸款一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陳某某的辯護人何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并拍照復制了部分案卷材料。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查扣的有關材料,均屬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騙取貸款一案的案卷材料。
5.調取證據清單,證實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查扣的有關材料來自關某某“ASVS”電腦和王**的照相機內。
6.平檢反瀆發[2012]01號文件及資料、甘保函(2012)26號鑒定意見函,證實甘肅省國家安全保密局對關某某處及王**照相機中提取的公安偵查案卷材料鑒定,認定材料中白銀市公安局經訴字(2011)07號《起訴意見書》屬于秘密級國家秘密。
7.被告人王**供述,2011年國慶節后,其到檢察院拍了陳某某案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等材料,到白銀飯店交給了關某某,關某某將材料復制到了她的筆記本電腦上。2012年春節前,陳某某的案子被退查后重新起訴到市檢察院,其讓何某某到檢察院拍了退查重新補充的材料,并讓關某某將材料復制到了她的筆記本電腦上。當時考慮收關某某的錢太多了,加上她天天催著要看材料,想著把她照顧一下,就把案卷材料復制給了她。
本院認為,王**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王**供述給關某某復制陳某某案件的材料是因為收關某某的錢太多了,為了照顧她就把材料復制給了關某某,可以看出被告人王**主觀上是為了牟取私利才給關某某泄露的國家秘密,其行為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另XX罪(略)。
據稱,二審法院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王**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判刑,認定王**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無獨有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02期曾刊登的“于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一審認定于萍將案卷材料拿給當事人看,擾亂審判秩序,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雖然二審改判無罪,但于萍卻被限制人身自由、停止執業長達一年。這樣的教訓,對于萍來說不可謂不深刻,對其他律師來說也是重要警示。
即使有這樣的改判先例,實踐中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仍以各種理由要求律師對案卷材料保密。如果你做了同樣的事情,將起訴意見書拿給當事人或家屬傳閱,你真能保證自己不會被認定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就算最終你二審改判無罪,但想想從一審到二審期間羈押的痛苦、可能敗訴的無助、對律師職業生涯的打擊,僅僅是因為將起訴意見書拿給家屬看了,值嗎?
所以強烈建議: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若當事人或家屬要求查閱律師合法復印的起訴意見書等案卷材料,律師應堅決拒絕,避免遭受不確定的刑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