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歲的長樂少年李某騎著超標電動車上路,在路上沒有安全行駛,與蔣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蔣某重傷。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負次要責任。事后,李某及其家屬賠償蔣某醫藥費15萬元。日前,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展開審查。
2018年11月7日,李某無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在長樂一個交叉路口左轉彎時,遇上同樣無證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蔣某,雙方因避讓不及發生碰撞,致使蔣某受傷。經鑒定,蔣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后,李某及其家屬賠償蔣某醫藥費15萬元。
檢察官介紹,超標電動車是二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福州新聞網 作者:王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
? 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
?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
? 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