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務之家
一、引言
目前,因我國法律法規對分手協議并未做明確規定,所以該類案件相對其他婚姻類案件少很多,一方面和法律的完善程度有關,另一方面也和群眾法律意識有較大的關系。鑒于近年來該類糾紛不斷增多,我們決定對近十年來全國發生的就分手協議產生的糾紛進行全面分析,就該類糾紛存在的特點以及裁判規則一一展現,以期對大家有一定的啟迪和警醒作用。
二、本文相關概念和數據解釋
(一)概念和樣本解釋
本文所定義的分手協議,僅限于與異性未婚同居后達成分手協議的情形。
本文所分析的數據樣本已剔除分手協議非爭議焦點的案件,僅限于因分手協議的效力、內容產生的民事糾紛。
本文案例樣本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
本文樣本采集時間:2019年7月5日
本文文書類型:裁定、一審、二審、再審、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本文樣本審判年份:2010年-2019年
備注:該在庫樣本數據可能存在裁判文書上網前期缺漏、不規范等情況。
(二)數據可視化分析
1、審判年份分析
上述數據顯示,該糾紛案件數量隨著裁判文書的公開從2013年開始呈暴漲式增長,并在2015年出現高峰,其后現相對穩定趨勢。這跟我國裁判文書前后期上網規范程度、人們法律意識的高低有一定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政部發布的《2017年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分析可以得知,該趨勢和我國結婚數據呈現的趨勢是基本一致的,故可以得知該類糾紛的數量與結婚率亦有較大的關聯性。
上述數據僅羅列了因分手協議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協議前四大類案由。因該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貸、同居析產、子女撫養和婚約財產;這主要因為我國法律對分手協議并沒有明確規定,故因此訴至法院的都是以其他案由進行處理。當事人以不同的案由提起訴訟和裁判結果有較大的關聯性,該部分在后文再做具體分析。
三、司法實務中判例和裁判觀點
近年來,就分手協議提起的訴訟涉及的案由主要有民間借貸糾紛、同居析產、同居關系子女撫養、婚約財產糾紛、合同效力糾紛。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僅對婚姻的訂立及解除作出相關規定,并對未婚分手事宜進行調整;且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個案的裁判觀點并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和約束力;導致在司法實務中,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主辦法官、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和適用存在差異,進而導致裁判結果存在認定不一、尺度不一的情形。通過分析樣本數據庫的近千份判例,筆者歸納并匯總得出我國對該該類糾紛的裁決觀點有以下幾個。
(一)約定內容違反社會風序良俗,協議無效。
——(2015)深中法民終字第81號,古某深與吳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
生效裁判認為:雙方在解除同居關系后簽訂協議書,協議中關于青春損失費的約定內容,是以金錢方式彌補同居期間女方的青春時光,與社會道德相違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和價值體系,應當認定該約定內容無效,法院對青春損失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約定內容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協議有效。
——(2018)黔0102民初11361號,沈某某與黃某某贈與合同糾紛。
生效裁判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分手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在協議中,雙方對本案訴爭房屋的約定,屬于贈與合同的性質。該合同在內容上并不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故該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三)約定達成的欠款/借款意思表示因借貸關系未實際成立,不支持。
——(2017)魯15民終924號,賈某華訴丁某、邱敬某民間借貸糾紛。
生效裁判認為:根據關于借款金額、交付時間的陳述以及對方的辯解,并綜合評判雙方當事人的職業情況、經濟能力以及當事人的感情糾葛等因素,認定賈某華所主張的借貸關系存在合理性懷疑,賈某華提交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約定達成的關于財產的約定有效。
——(2017)川0182民初162號,曾勇某與左某華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生效裁判認為:對被告提交的關于終止共同生活的協議的證據,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證明雙方同居期間發生糾紛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認定雙方已經就同居期間債權、債務協商達成協議。
(五)約定達成的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有效。
——(2014)岳民初字第00561號,曾某與李某甲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原、被告在終止戀愛關系時約定非婚生小孩由被告撫養,現原、被告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關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且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六)有配偶者對第三者的協議贈與侵害了配偶的財產所有權,屬無效行為,應返還。
——(2016)蘇1182民初3382號,陸某某與徐某、陳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徐某對被告陳某的贈與為其與原告陸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徐某以代付購車款、房屋裝潢款及支付分手費等方式給付被告陳某款項的行為系贈與,但該贈與依法應認定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且有悖公序良俗,屬于無效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陳某返還登記復婚后所接受被告徐某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結語
戀愛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之前同居生活雖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是也不被我國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關系本身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男女之間確實因同居產生糾紛需要達成協議,則需要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進行把握,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社會風序良俗的前提下心平氣和進行協商,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協議。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分手協議”往往伴隨著婚外同居,而有配偶者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很有可能涉嫌重婚的刑事犯罪。因此,無論外面世界多精彩,請務必,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