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至今四十年,中國侵權法立法與司法解釋的制定經過了四個發展階段,當下正在進行的是作為第四個階段的民法典分編侵權責任編的編纂。清華大學法學院程嘯教授在《中國侵權法四十年》一文中,系統梳理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立法與司法解釋的發展歷史及研究成果,希望全面展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侵權法學的成就并總結經驗,并以此對中國民法學未來的發展與中國民法典編纂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1978年—1987年:改革開放伊始到《民法通則》的頒行
1979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用了1條對人身損害賠償、損壞財物的賠償責任以及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等三方面問題作了簡單抽象的規定。198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用了10條對過錯責任、共同侵權、動物致害責任、有毒物品致害責任、侵害財產及人身的損害賠償等作出了規定。1986年4月12日通過的《民法通則》,全面詳細列舉了民事主體享有的物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給予了相應的保護。
《民法通則》被國外譽為“中國的人權宣言”,可以說,從《民法通則》開始,中國侵權法的法律體系和理論體系才逐漸開始建立并日趨發展完善。一方面,《民法通則》打破了傳統的侵權行為之債的觀念,采取了民事責任的模式,建立了豐富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為我國侵權法的單獨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民法通則》建立了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等為例外的歸責事由體系,并據此采取了對一般侵權行為用一般條款加以規范,對特殊侵權逐一具體規定的立法模式。
(二)1987年—2001年:《民法通則》的頒行到兩個重要司法解釋的頒布
《民法通則》頒布后,立法機關陸續頒布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賠償法》等重要的法律。其中,在我國侵權法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規則與制度有三:一是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二是關于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規定;三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此外,為了適應《民法通則》頒行后的民事審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大量的民事司法解釋,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雖然這兩個司法解釋僅適用于特定領域,但它們確立和完善了許多侵權法中的重要規則與制度,對于此后我國侵權法立法、司法以及學術研究都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三)2001年—2010年:兩個司法解釋的頒布到《侵權責任法》的施行
《侵權責任法》的頒行是我國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侵權責任法》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首先,《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分離了侵權法與債法;其次,《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行為共同適用的規則與制度做出了較為系統的規定;最后,《侵權責任法》以協調自由與安全兩項基本價值為宗旨,防范了立法出于部門或行業利益的考慮而損害廣大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或不合理地限制人們自由的弊端。
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頒布到《侵權責任法》制定,這十年內涉及到侵權責任的還有兩部重要的法律: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該法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減責免責事由等做出了規定,還建立了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二是《食品安全法》,該法首次在侵權責任領域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2010年—2018年:《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
《侵權責任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了若干侵權法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釋,對于《侵權責任法》的適用問題、特殊侵權責任中的構成要件、減免責事由、責任的承擔、訴訟主體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2014年10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本次提交的民法典各分編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與《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的體系結構與絕大部分內容都沒有變化,只是根據社會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一些侵權責任規則和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論著的發表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78年改革開放到1998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啟動,這一階段我國侵權法的研究總體上來說較為薄弱。此階段學者們發表的侵權法學術論文總體數量不多,文章篇幅亦較短小;出版的專著主要的研究領域集中在對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的研究、對人格權以及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的研究以及對侵權的民事責任的研究。
第二階段是1998年到2018年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98年我國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啟動,尤其是進入21世紀后,隨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頒布以及“侵權責任法”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的一編提交最高立法機關審議,我國侵權法的研究突飛猛進,取得了極為豐碩的成果。自1998年到2018年的二十年時間內,中國知網收錄的題名中包含“侵權”一詞的文章,從每年的兩三百篇很快增長到每年過千篇,繼而增加到每年兩千余篇。在著作出版方面,學者們不僅撰寫侵權法的教材,還撰寫大型的體系書以及專題研究著作,并翻譯了大量高品質的國外侵權法著作。
改革開放至今四十年,我國侵權法研究的創新與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十大方面:(1)侵權法與債法的分離;(2)通過對一般條款的研究,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立法模式采取“全面的一般條款+全面列舉”;(3)過錯與違法性的關系,立法者并未明確的區分過錯與違法性,但民法學者對有無必要區分違法性與過錯進行過深入細致的討論,然而未形成定論;(4)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引入;(5)多數人侵權責任體系的建構與完善;(6)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7)安全保障義務理論的提出;(8)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完善;(9)醫療損害責任的統一;(10)損害賠償法的研究,就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中最為重要的一類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侵權法學者給予了高度的關注,研究對象最為深入的是過失相抵、損益相抵、精神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四項。
回顧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得出這樣三點結論:首先,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立法、司法解釋以及理論研究的發展,始終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而不斷發展的,離開了改革開放,侵權法就不可能發展甚至連存在的空間也會喪失。其次,在侵權法的發展過程中,立法、司法和學術應當保持一種良性互動、共同成長的關系。最后,侵權責任編的編纂要充分吸收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立法、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已經取得的優秀成果,確認已經達成的共識并做出相應的規定,從而站在一個新的歷史高度,編纂一部真正有助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民法典。
實習編輯:孫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