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案:鄰居砍傷利用癱瘓老母的惡夫妻,檢察院抗訴有罪,法院:系正當防衛無罪!分類: 律師展示, 福州律師辦案必備2019年6月27日標簽: 福州律師蔡思斌 案情介紹 楊文武、鄭玲娟(文章中均為化名)夫妻欲建房,因未獲有關部門審批,認為系被告人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楊文武夫婦欲將其患嚴重疾病,處于植物人狀態的母親鄭琴妹拉至被告人鄭愛娟家中,以此要挾鄭愛娟同意其建房,被告人鄭愛娟見狀即關門予以制止但未成,楊文武等人將鄭琴妹丟在鄭愛娟灶間后即離開現場。鄭愛娟報警后將鄭琴妹搬至屋外。當楊文武、鄭玲娟得知其母親被移至屋外后,又趕至被告人家門口,欲再次將其母親搬進被告人家。被告人鄭愛娟持菜刀守在門口阻止對方入內,雙方引發肢體沖突,隨后,被告人持刀砍傷鄭玲娟、楊文武。被告人鄭愛娟頭部、四肢等體表亦受傷。經鑒定,鄭玲娟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楊文武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鄭愛娟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損害后果,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娟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亦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檢案院提出抗訴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中院依法改判。認為,雙方系因建房問題發生糾紛,被害人方的行為雖然侵犯了被告人鄭愛娟的住宅安寧,具有明顯過錯,但這種侵害不具有緊迫性、現實性和危險性,因此,被害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擊被害人的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二審中院認為 原審被告人鄭愛娟為了使自已合法的住宅安寧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擊鄭玲娟、楊文武的行為,對二人造成損害后果,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定義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蔡思斌律師評析 本案中楊文武、鄭玲娟將癱瘓母親搬進被告人的家中的行為,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屬于不法侵害。其次,在被告人搬出后,二人又再次試圖將癱瘓母親搬進被告人的家中,此舉表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最后,被告人持刀砍擊鄭玲娟、楊文武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不屬于造成重大損害的后果,沒有超過一定限度。綜上,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依法屬于正當防衛。 ? ?長期以來,正當防衛在這一制度在我國一直處于“沉睡”,很大一部分原因,相當多的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存在誤解,機械的認定正當防衛。通常的認定方式都是“有一方受傷比較嚴重,就不是正當防衛,不去考慮防衛方的具體情節”,本案中檢察機關對正當防衛的理解即是錯誤的。自“昆山龍哥案”“來源反殺案”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來,可以看到我國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有了重新的認識和詮釋,沉睡多年飽受詬病的正當防衛制度正在被激活。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最早是刊登于2018年1月30日的人民法院報,那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還尚未發布。兩級法院法官頂住檢察院壓力,守住了正義的底線。值得為他們點一個贊!福州律師蔡思斌 2019年6月26日 分享此文文章導航上一個上一篇文章福州律師—以“立囑人”名義出具、記載家庭重大財產的書面材料,是遺囑嗎?下一個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師推薦閱讀–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將有重大修改相關文章福州律協發布《工資支付常見疑難點解答之加班工資》2025年4月24日家人進了看守所怎么給他存錢寄衣服,要不要委托律師?福州看守所相關問題解答2025年4月22日專業福州婚姻律師告訴您:委托律師起草夫妻財產協議在財產分割上有較大優勢2025年4月22日【最新發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2025年4月8日@福建律師:北大法寶法律信息檢索系統+線上繼續教育課程開通通知,請查收!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師解答:子女繼承父母房產后再出售需要交哪些稅,有無相應優惠政策?一文讀懂福州有關稅費政策!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