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7年2月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后購買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房產歸李女士所有。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同時簽訂了一份假離婚約定書,約定雙方的離婚屬于假離婚,是為了購買二套房所做的選擇,同時約定如果一方不予復婚,則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歸屬于李女士的條款無效,并且不復婚一方需要給對方50萬的違約金。
兩個協議簽訂后,雙方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后雙方開始購買二套房產,最終第二套房產還未購買,李女士表示不予復婚,同時認為沒有假離婚,雙方是真離婚,第一套房產歸屬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屬于自己。王先生認為,雙方離婚是為了購買二套房產所辦理的手續,離婚協議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該以假離婚約定書為準,雙方爭議的第一套房產應該進行重新分割,并且要求李女士支付自己違約金50萬元。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在2017年2月5日解除了夫妻關系,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離婚。但是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為了購買二套房,同時雙方簽訂了假離婚約定書,對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做了約定,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但是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分割第一套房產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最終,法院判決離婚協議的約定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撤銷了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對第一套房產按照夫妻共同共有的原則進行了重新分割。違約金當然是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情:劉女士與白先生于2005年6月登記結婚,婚前劉女士名下有一套位于通州的房產,婚后雙方欲購買二套房產,于2008年8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位于通州的房產歸白先生所有。離婚后,房產過戶至白先生名下,同時白先生將通州房產出售,出售房款所得全部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劉女士,后劉女士用賣房款重新購買了通州的兩個商鋪。商鋪購買后,辦理了所有的產權手續后,雙方復婚。
2009年6月,雙方為了購買朝陽區的房產,辦理假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后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之后,雙方以通州房產抵押貸款的方式,向銀行貸款400萬,作為購買朝陽區房產的首付,朝陽區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同時以男方名義辦理了房屋貸款。辦理完所有購房手續后,雙方于2010年2月又復婚。
2016年7月,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女方指的夫妻共同財產僅為男方名下的朝陽房產,通州兩套商鋪離婚時已經約定歸女方,并且說朝陽房產系由自己名下的商鋪貸款購買,自己出資較多,要求按出資份額多分。
白先生認為,雙方兩次離婚系為了購買房產的假離婚,并且每次購買房產后均進行了復婚,雙方離婚均非真實意思表示,現在真離婚,應該對雙方在第一次結婚登記之后所購買的所有房產進行分割。
判決:法院認定,雙方多次離婚又復婚,在離婚期間分別購買了通州的商鋪、朝陽的商品房,且商鋪及商品房均是在雙方在離婚后及復婚期間購買,分別登記在女方和男方名下,雖然女方主張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雙方兩次離婚協議均約定婚后所有財產均歸女方所有,但是“所有財產”的表述屬于約定不明,且雙方離婚后還一直共同生活,形成同居關系,并在同居期間購買了房產,兩處房產結合雙方婚姻情況及離婚后共同生活情形,應認定屬于共同財產,現女方主張離婚,應該對其雙方所有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三】
案情:張先生與田女士于2016年3月為了購買二套房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歸田女士所有,存款500萬全部歸張先生所有,雙方也未簽訂任何假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后雙方還在一起共同生活,離婚半年后雙方開始購買二套房產,第二套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第二套房產購買完成后,男方不再回家,并以雙方已經離婚為由,拒絕復婚。
由于第一套房產屬于老房子價格較低,預估300萬左右,第二套房產屬于新房,價值預估800萬左右,兩套房產差距懸殊,田女士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對雙方名下的兩套房產重新進行分割。而張先生主張第二套房產系雙方離婚后購買,且出資均來自于自己賬戶,而且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存款歸自己,第二套房產屬于個人財產。第一套房產在離婚協議約定很清楚歸女方所有,自己不要求分割,離婚協議屬于生效協議。
判決:離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經過離婚登記已經生效,田女士主張離婚系假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雙方離婚真實有效。同時,離婚協議對雙方婚后財產分割做了明確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尊重,田女士要求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沒有證據表明離婚系雙方非真實意思表示,其主張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田女士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總 結】
三個案子,同樣是假離婚購買房產,雖然判決結果不同,但是法院對于假離婚的認定都是一致的,即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之說,只要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解除了離婚關系。但是,法官在處理離婚協議時基于不同的案件事實,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第一個案例,雙方在離婚協議之外簽署了假離婚約定書,證明了離婚協議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撤銷了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部分效力,重新分割房產;第二個案例,結合雙方多次離婚、復婚、同居的事實,認定了房產屬于共同共有,對雙方第一次結婚后購買的所有房產進行了分割;第三個案例,法院認定離婚協議真實合法有效,且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已經生效,雙方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處理財產。
因此,離婚不存在真假之說,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屬于法律上的真離婚,若想通過選擇離婚的方式獲得二套房的購房資格或者為了減免稅費,那么需要為您的選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