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西法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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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并不完全了解
在這種情況下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
到期不能償還
另一方是否應當共同分擔債務呢?
對于王海的答辯意見,小麗表示認可,承認這屬于自己一個人的債務,應該由自己一個人承擔。但同時,小麗也認可自己在借款時并沒有向李強說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李強不知情。
但是,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第三人是否知道”是關鍵。
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的。
在此情況下,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另一方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即使未在借條上簽字的夫妻配偶
也要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是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未在借條上簽字的夫妻配偶
就不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對于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于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