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徐光華講刑法 2018》
作者|徐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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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在進入乙的辦公室盜竊乙價值 5000 元的手機時,將自己的5000元現金放在乙的桌上,作為對乙的補償,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理由:這也是對個別財產即手機的侵犯,因為盜竊手機的行為違反了乙的意志,乙對手機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護的。雖然整體上看,似乎乙沒有財產損失,但盜竊罪是針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非針對整體財產的犯罪,故只要針對個別財產的侵害違反了乙的意志,甲的行為就成立盜竊罪。
(2)甲去商店買手機時,店員不在場,甲將標價 2000元的手機拿走,同時將自己的 2000元現金放在柜臺上,甲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理由:甲的行為并不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因而不成立盜竊罪,即便針對這個個別財產,亦沒有違反乙的意志。
(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詐騙罪是針對整體財產的犯罪。
被告人任夢迪待業期間,在龍江二手車網站發現有人把沒有手續的車自己做一套假手續后當作手續齊全的車出賣,便在網上聯系。2007年 4、5 月份,任夢迪從哈爾濱市呼蘭區劉某手里花 17000 元買了一臺捷達轎車,花 18500 元買了一臺捷達王轎車。后任夢迪花2000 元讓做假證件的人分別給這兩臺車各做了一套齊全的假手續,而后在龍江二手車網上聯系出賣。同年 6 月10 日,被害人王慶在網上看到任夢迪賣車的信息,便與其聯系,約定次日中午在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門前看車。王慶如約到南崗分局門前給任夢迪打電話,此時任夢迪身著警察制服在南崗分局一樓大廳等候,接王慶的電話后從南崗分局走出來。王慶問其身份,任夢迪答是南崗公安分局經偵民警,并自稱叫王偉。
經協商,捷達車以 28000 元每輛成交,雙方簽訂了合同,王慶付款 28000 元。
一審法院認為,詐騙數額應扣除被告人購車所花費的價款。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的評析指出,從理論上分析,應把詐騙罪理解為對整體財產的犯罪,即在認定詐騙數額時,應把被害人獲得的財產利益從詐騙數額中扣除,以被害人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為標準計算詐騙數額。(案件來源: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8)南刑初字第54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