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5月,張某(女)與黃某(男)登記結婚,2008年張某被診斷出患有精神分裂癥,精神發育遲滯。2016年11月,張某之父以張某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與黃某離婚,后經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起訴。
【評析】
本案的爭議點在于,張某能否直接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筆者認為,張某可以作為本案原告,但應由張某之父先依照特別程序申請法院認定張某的民事行為能力,然后根據認定結果,進一步確定是否可以由本人直接起訴或者是否需要變更監護人,以及由何人代理訴訟。理由如下:
離婚訴訟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本人離婚的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應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另根據法律規定,已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是其配偶。
本案中,先經特別程序確認張某的民事行為能力并確定其監護人,是處理張某與黃某離婚糾紛的前提。張某之父作為張某的近親屬可申請法院進行認定。如張某經法院特別程序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可由張某直接起訴離婚。由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是否離婚應由其自己決定,在其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時候,任何人不能越俎代庖,維系或是解除婚姻關系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對此應予尊重。
如張某經法院特別程序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之父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代理張某提起離婚訴訟。因為依據法律規定,配偶是已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位監護人,如果不變更監護關系,會出現法庭上原告席與被告席是同一人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精神病人要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應先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再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變更監護關系以及代理人。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