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濟南市公安局章丘區分局將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移送章丘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審查起訴。
經辦案檢察官審查,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4月21日1時許,潘某某與馬某某共同飲酒后,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飲酒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潘某某(載馬某某)上路行駛,潘某某駕車行駛至省道244章丘段6公里700米時與對行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事故。經鑒定:潘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93mg/100ml。
章丘區刑事檢察部門經過細致審查,結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相關規定,認為馬某某在明知潘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潘某某在道路上行駛,已然構成潘某某危險駕駛的共犯,故要求偵查機關補充移送起訴馬某某。
偵查機關于2018年7月5日補充移送起訴。章丘區檢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對被告人潘某某、馬某某以危險駕駛罪依法提起公訴。章丘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潘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馬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即使自己喝了酒沒開車,但是把自己的車交給其他喝過酒的人來開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下面兩種情況也會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請大家注意:
1.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最后再提醒大家,車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就是酒后駕駛了,而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構成醉駕了,即危險駕駛。
對于非營運機動車駕駛員來說,酒后駕駛機動車會面臨罰款1000-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的處罰。而醉駕則會直接吊銷駕照,并且五年之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