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但是,該規定過于原則,與現存的一些法律、法規存在沖突。
首先,刑事訴訟法規定封存的對象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若罪犯在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審判時已經滿十八周歲,那么就必須公開審理,若宣判時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若公開審理,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相違背,不公開審理,又與刑事訴訟法相背。
其次,與我國公開宣判原則相沖突。公開審判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關于公開宣判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并無例外規定,這意味著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應當公開宣判,而這并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要求。對適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公開宣判,導致任何個人都可以通過宣判了解到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那么即便日后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亦形同虛設。
再次,該制度與我國其他部分現行法律法規,如教師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相違背。其中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在犯罪之前取得的,自動喪失教師資格。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甚至不允許參加公務員考試,進入公務員隊伍。按照警察法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不能擔任人民警察。按照會計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高級主管人員。公司法、醫師法、證券法亦有類似規定。上述相關規定,均沒有關于未成年人除外的例外規定,雖刑訴法修改后確立了該制度,但我國現行的其他法律法規中關于未成年人的規定并未及時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兩者是相違背的。
為此,提以下建議:一是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案件公開判決的例外情形,對于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案件,其審判程序與判決程序一律保密;二是適時對公務員法、教師法等含有從業禁止條款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逐步縮小其禁業范圍,拓寬未成年犯罪人就業渠道。不能因為未成年人曾經犯罪,而剝奪其終身從事公務員、公司董事高管、律師、醫師等職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