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公民本應自覺提高生態保護意識,堅決抵制來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但福建一男子利欲熏心,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逾越法律紅線。近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對該起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5年1月,余某與顏某閑聊時說起要購買野生鳥類,并與顏某互留了聯系電話。同月,顏某電話聯系余某,稱其捕捉到2只貓頭鷹和4只野生鴿子,并詢問余某是否需要收購。余某表示愿意以貓頭鷹50元/只、野鴿子20元/只的價格收購。當日下午,顏某通過面包車將2只貓頭鷹和4只野鴿子寄給余某,該客車途經永安市西洋鎮時被查獲。同日,6只野生鳥類被移送至大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經鑒定:上述2只貓頭鷹(學名領角鸮)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未經審批,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余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劉嬌佑)
■法官提醒■
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每個市民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愛護野生動物,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