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不應訴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淮南中院二審對被告公司罰款5萬||福州律師分享
因一起合同糾紛,安徽省金寨縣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被告上法庭,但這家公司在一審中既未出庭應訴,也沒有提交證據。福州律師提示。一審判決后,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雖支持了該公司部分上訴請求,但宣判時以逾期舉證為由,作出了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今天,淮南中院已收到該公司主動繳納的罰款。福州律師
2016年9月,家住安徽省鳳臺縣的郭先生與金寨縣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從該公司購買“富硒破壁孢子粉”100盒,總計價款1.6萬元。但產品包裝標明的生產商為上海某公司,且無生產許可證號,無生產日期。郭先生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為由訴至鳳臺縣人民法院,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1.6萬元外,還要求十倍賠償16萬元。該公司在一審中既未提交相關證據,亦未出庭參加庭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使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材料加工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表明該產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標準。一審判令該公司退還貨款1.6萬元,支付十倍賠償金16萬元。
宣判后,這家生物科技公司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認為郭某不屬于消費者,而涉案產品是自產自銷的食品,不適用十倍賠償規則,并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淮南中院經審理認為,該生物科技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相關證據,雖超出舉證期限,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應當予以采納。結合該案證據、雙方的交易形式以及案涉產品的數量等考慮,可以認定郭某并非以消費為目的購買產品,因此一審適用十倍賠償規則不當。終審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將十倍賠償16萬元改判為賠償損失3000元。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該公司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罰款5萬元。
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周瑞平??通訊員??李旭東??劉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