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檢漏檢重要指標致新生兒出生3個月即死亡 醫院因侵犯生育選擇權被判擔責八成 ||福州家事律師
孕婦首次孕檢就查出風疹病毒抗體指標異常,復查時因漏檢等因素,導致醫方未能詳細告知患者病毒對胎兒致畸等重大影響,也沒有作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出生后3個月,嬰兒即死于先天性風疹病毒感染綜合癥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嬰兒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和經濟損失,遂起訴醫院要求各項賠償共計95萬元。福州律師分享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涉案醫院在原告產前檢查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及過錯,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選擇權,承擔80%賠償責任。原告最終獲賠各項損失11萬元。
首次孕檢指標異常?復查漏檢排除感染
小張與小娟結婚多年(均系化名),2016年年初,31歲的小娟發現自己懷孕,隨即在孕后13周來到蘇州市某醫院建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2016年4月,醫方的產前檢查首次血檢(孕14+1周)報告顯示,孕婦風疹病毒抗體IgG和M指標異常,因此建議小娟兩周后復查。
當小娟再次來到醫院時,醫方檢測了其風疹病毒抗體IgG和單純皰疹病毒I+II型抗體IgM指標,并據此在漏檢風疹病毒抗體IgM指標的情形下,即排除了小娟存在風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這也導致醫方未能詳細告知孕婦,有胎兒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
最后關頭未遵醫囑?嬰兒患先天性疾病
此后,小娟一直在被告處進行產前檢查。從6月中旬開始,她在產檢時便多次被發現有“胎兒側腦室略增寬”的情況,醫務人員告知其至蘇州母子中心做進一步檢查,但小娟未遵醫囑。直到9月底,小娟在被告處剖宮產下女兒小涵。新生兒一出生便住院治療,病情幾經輾轉,最終遺憾地于2017年年初離開人世。后經鑒定,小涵的死因為先天性風疹病毒感染綜合癥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痛失愛女的夫妻倆認為,在相應指標異常的情況下,醫院方面沒有告知他們病毒對胎兒致畸的重大影響,更未作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使其失去優生優育選擇權。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包括小娟、小涵的醫療費以及小涵的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0余萬元;同時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侵權?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育齡夫妻享有生育選擇權,包括依法終止妊娠避免缺陷兒出生的決定權。在本案中,被告的醫務人員在小娟產前檢查過程中存在侵權行為及過錯。
承辦法官解釋,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母嬰保健法規定,醫方負有依法為其提供保健服務,包括告知檢查結果及相關風險等信息的義務,孕婦則享有接受相應保健服務,包括獲得有關信息的權利;如果被告醫務人員在產前檢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懷疑所孕胎兒異常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如果經產前診斷,胎兒存在嚴重缺陷等情形,醫務人員應當向夫妻說明情況,并作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本案中,被告在漏檢指標的情形下,即排除存在風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被告的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因被告醫務人員的過錯排除小娟風疹病毒急性感染后,未能告知原告存在胎兒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導致原告在診療過程中的知情權受到影響,進一步喪失了依法終止妊娠避免缺陷兒出生的決定權,造成了小涵的缺陷出生,并最終造成原告發生損害,因此,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侵犯的是原告的生育選擇權。
承辦法官進一步指出,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論子女健康還是殘疾。但是,與撫養一個健康子女相比,撫養一個缺陷子女意味著父母必須承擔額外的撫養費用,故原告的損失應當限于其因被侵犯生育選擇權而導致缺陷兒不當出生而產生的損失。本案中,被告的侵權行為與小涵的出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與小涵的死亡無因果關系。故被告不應當對小涵的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未遵醫囑檢查,錯過了進一步明確其風疹病毒感染的機會,故自身亦存在過錯,對小涵的出生結果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5501.66元。綜合各項因素考慮,裁定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福州家事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李盼盼 艾家靜